(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4月10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向送达二份上诉状,一份是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另一份是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行政机关因败诉,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豫0305行初99号行政判决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杨玉珍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4日下午,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民警在洛阳火车站东站附近,仅凭社区工作人员的举报,便将杨玉珍强行带离,声称依法传唤,但没有出具传唤证。该局对杨玉珍的传唤,其目的是阻止杨玉珍上访,非法限制杨玉珍人身自由达17小时。期间,杨玉珍四次拨打110报警求救,未果。
为此,杨玉珍于2016年3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公开传唤证。该局置之不理。杨玉珍向洛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该局于2016年7月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已向杨玉珍送达该答复书,并在答复书中告知杨玉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杨玉珍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对杨玉珍进行传唤,杨玉珍有权得到传唤证,而不是查阅传唤证。车站公安拒绝给传唤证,故杨玉珍要通过信息公开取得传唤证,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以便起诉车站公安局。但杨玉珍没有得到传唤证,只得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6年9月25日,西工区人民政府做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局作出的答复。
杨玉珍不服,将车站公安分局和西工区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上述二被告败诉。这就证明,车站公安分局拒不出示传唤证是违法的,将影响该局涉及此案所引起的一系列案件。该局难以承受,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