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4月2日,本网获悉,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张泾镇失地农民陶国芬,于昨天收到市政府作出的[2017]锡行复第6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这是继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锡府行复18号“要求变更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法告知书》后,申请行政复议再次受挫。而且,无锡市两级政府对行政复议法的理解、及作出的告知与通知行为所体现的法盲程度,足以令人瞠目结舌!
陶国芬女士于今年3月初到北京,计划向有关部门反映地方政府非法侵占农民耕地的问题。2017年3月7日下午18点50分左右,陶国芬遭到无锡市驻京办非法截访,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区分局的一个警察,带领四男一女的社会人员从北京押回无锡。2017年3月8日上午8时左右,这些人以传唤为名,将陶国芬押到张泾派出所,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关押长达26个小时后,出具“传唤24小时”的传唤证,让陶国芬签字放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锡山区公安分局张泾派出所对陶国芬的传唤行为已经严重违法。对张泾派出所派出所如此违法行为,陶国芬于3月13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锡山区公安分局张泾派出所的传唤行为违法。
2017年3月17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作出[2017]锡府行复18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陶国芬应当向无锡市公安局或者无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2017]锡府行复18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中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条文。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陶国芬因不服锡山区公安分局张泾派出所的传唤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无疑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对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的不作为,无奈的陶国芬只能依其告知,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了,越级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是依据锡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延长传唤应当由公安分局的领导批准决定”的规定,陶国芬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将被申请人张泾派出所变更为锡山区公安分局。
原以为无锡市人民政府收到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受理的复议决定,意想不到的是,堂堂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居然并不认为自己并非复议受理机关,反而于3月28日以陶国芬错列了被申请人为由,作出《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要求陶国芬将被申请人由锡山区公安分局变更为锡山区公安分局张泾派出所。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意是制止和纠正错误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机关都作出了明确条文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都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内的地方政府,对自己的受理复议职责与权限应当有一个起码的认知,可现实中这两级政府对行政复议法所体现出的法盲程度,着实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可能是无锡市人民政府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的官僚认为,自己的人民政府实际上就是赵家政府,既然是赵家政府就应该官官相护,行政复议也只不过是“依法治国”的走过场,所以也根本无视什么受理复议的权限与职责了。
对无锡市人民政府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陶国芬只能将错就错,继续测试该“人民”政府对法律认知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