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

警局称杨玉珍扰乱中南海,豫高院明知是假依然胡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4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原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杨玉珍送达(2016)豫行申106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到北京市的特殊限制区域上访,已经构成了扰乱了该区域的公共秩序,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以此为由对你进行处罚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但豫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与听证会情况大不相同。

2014124日,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简称车站公安分局)作出了车站公(社)行罚决字【2014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称“现查明201412311时许,杨玉珍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秩序”,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杨玉珍不服车站公安分局的行政拘留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皆败。杨玉珍仍然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228日,上午9点半该院对此案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中,无论主持听证的法官,还是当事人,根本没有提到杨玉珍到北京市的特殊限制区域上访的事,而豫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突然冒出闻未所闻的“特殊限制区域”,令人莫名其妙。

当时,法官问车站公安分局:“你局认为杨玉珍扰乱了单位秩序,是指哪个单位?”该局代理人不假思索地回答:“中南海”。法官接着问:“杨玉珍用什么手段扰乱中南海的?扰乱有何表现?”该局代理人无言以答。车站公安分局所谓“杨玉珍扰乱中南海”的谎言成为笑柄。当时,人们对该法官的良知肃然起敬,还以为杨玉珍案会得到公正的对待。但豫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所称“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以此为由对你进行处罚的事实清楚”的论断,显然与听证会情况相悖。人们有正当理由怀疑听该证会法官有严重的人格分裂症!

车站公安分局处罚决定书认定杨玉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但这与其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必要条件是“情节较重”相矛盾。既然认定杨玉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即未达到“情节较重”,就不具有拘留10日的法定条件。车站公安分局适用法律显然不当。

应当指出的是,车站公安分局拘留杨玉珍时拒绝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在杨玉珍向110报警后,该局才出具了处罚决定书。这足以说明车站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

车站公安编造“杨玉珍扰乱中南海”的谎言,豫高院竟然装聋作哑,还煞有介事地劝解杨玉珍“服判息诉”。但车站公安分局仅仅以“扰乱单位秩序”的莫须有罪名对杨玉珍进行处罚,杨玉珍岂能“服判息诉”?车站公安分局编造“杨玉珍扰乱中南海秩序”的谎言,豫高院避而不谈,杨玉珍焉能 “服判息诉”?原洛阳市总工会信访主任杨玉珍虽然遭遇一系列的司法不公,但并非无路可走,她还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向人大申诉,请求人大依职权对法院实施监督,责令再审。

杨玉珍手机:13937960378

附: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玉珍,原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女,汉族,19631113日出生,联系电话:13937960378,住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11号院11303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69
主要负责人:宋文利,职务:政委
   
申请人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终字第230号判决,依法申请再审如下:
再审请求:撤销(2015)洛行终字第230号、(2015)西行初字第74号判决;并依法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74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终字第230号判决,依法申请再审如下:

理由一:没有违法事实,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本人有违法事实。庭审时本人多次强调两点并要求认证,一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中南海地区上访,扰乱了单位秩序”,那么谁接访了我?我的材料给谁看了?我扰乱了哪个单位的办公秩序?致使哪个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请现场目击者出庭质证(本人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请现场目击者出庭质证的申请)事实是本人没有带材料,没有上访,只是途经中南海地区蹲下在包里翻找东西时被警察查验身份,在警察指引下上了车;二是“训诫书是不是一种处罚?若是,那么北京警察已处罚,一事不可二罚;若不是说明本人的行为构不成处罚”。被申请人为何对我的质疑不置可否,犯了模棱两可的错误。

理由二:证据造假,篡改询问笔录。
    
a 、办案时我申请办案民警韩伟回避,记录却是:“不申请。”还有,第二页倒数第二行办案人按照自己意图篡改笔录“2014924日因去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被车站派出所行政拘留一次”这句是被申请人自行加上的。
    
b、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造假,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向本人出示过,更没有告知,是由被申请人单方面后续制作补上的。庭审时本人已提出质疑,法官为何不予认定。              
c、《受案登记表》其上无报案人、无移送单位、无移送人,案件来源不明且造假。申请人是830分被押送至车站分局,询问笔录造假是1030分(虽有本人签名,是在威胁、恐吓暴力下签的,为何1430分以后录像里既没有声音又没有本人),本人开庭前递交了两份申请,一是请求西工区信访局和凯东办事处的现场目击者和证明接我回洛的人出庭质证,二是申请调取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车站分局庭后提交了一份来源不明、没有声音且在1430分以后没有本人出现的、经过剪辑复制的视频光盘,且光盘没有经过开庭质证。本人是124日晚22点以后才被送到拘留所里的,那么本人从1430分以后没有在视频里出现,本人去哪里了?本人受到了不可告人的胁迫、恐吓与暴力。且被申请人多次篡改笔录(见本人庭前提交的证据清单4),询问笔录上是一个人的字体,庭审时要求法官鉴定字体,法官不予作答。
    
d、西工区凯东办事处证明造假。
   
“西工区凯东办事处人员证明将申请人接回洛阳,并交申请人依法处置”。事实上本人是被不明身份的人挟持押回洛阳的。且不论是谁押回,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那么凯东办事处又是谁授权让其限制本人人身自由,并交由被申请人的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审法院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明知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却予以采信;而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信息公开《西城公安分局(2015)第108号、西公(2015)第270号》“本人不存在非访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书证,故意不予采信,不予认定,从而作出错误判决。
    
理由三: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造假,处罚前根本没有向本人出示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
   
2)、行政处罚前未给予本人处罚决定书,当时索要不给。执行完又多次索要无果,只好拨打 110后才拿到。当我就此质问审判长张艳红时,她回答:“轻微程序违法没有影响你申诉。”可见其何等偏袒被申请人。
   
3)整个案卷没有《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证明该处罚未经呈报、审核。
    
以上三点证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理由四: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训诫书,申请人上访地点是中南海周边,并非国家机关,中南海周边系公共场所。故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所犯错误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申请再审。

此致
河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玉珍          
2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