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

爱心妈妈诉公安二审在盐城市中院审理,庭审中审出政府雇佣黑社会非法截访真相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420日,本网获悉,江苏爱心妈妈汪静诉阜宁县公安局出于打击报复而实施非法行政处罚一案的终审,于昨天下午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听证),盐城市、阜宁县、建湖县等地20余位维权人士参与了旁听,维权人士张建平作为汪静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法庭审理中,不仅审出了被上诉人阜宁县公安局对爱心妈妈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缺乏基本事实,被上诉人也当庭承认其作出行政处罚在程序上违法,更审出了地方政府在北京雇佣黑社会参与非法截访活动的真相。

汪静女士因为收养孤残儿童而被评为爱心妈妈。爱心妈妈汪静是因为承包地问题信访,又因为信访被阜宁当局以“伪证罪”构陷判刑。201633日,汪静就当局制造的冤假错案到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司法不作为,由一个身穿保安,将汪静强行带到最高法院旁边一个没有任何单位名称的院子里就不管了。汪静申诉的案子,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第二条“为了维稳而对信访人打击报复与构陷”的情形,见最高法院也自毁公信司法不作为,气愤的汪静就穿上写有“司法不公”“我无罪”字样的衣服,抗议最高法院的司法不作为行为。汪静抗议后,有江苏阜宁的驻京人员赶到现场,将汪静写有抗议字样的衣服收走,汪静和另一位阜宁县的访民王海梅就离开了那个院子。

到同年37日下午210分,汪静和汪海梅到公安部提交申诉材料返回住处时,在陶然亭桥被10多个黑社会人员劫持上一辆面包车,然而走高速公路,于第二天(8日)凌晨2点钟到阜宁县的兴阜派出所,王海梅立即向派出所内值班警察报警,告知自己和汪静是被非法绑架劫持,要求派出所扣留这些人和车辆,而这些人居然悠然自得,还当着汪静、王海梅的面,向派出所内值班人员要2万元辛苦费,说是当时在北京约定好的价格。由于派出所内值班人员没有给这些人支付辛苦费,这些人就将汪静和王海梅又拉出派出所,到阜宁县城的一条相对僻静的马路,然而又当着王静、王海梅的面跟一个姓朱的领导联系,直到确定2万元辛苦费已经打到这些人的账号上,这些人才又将汪静、王海梅押到兴阜派出所,交给了派出所值班人员。王海梅和汪静再次要求派出所值班人员扣押这些非法绑架自己的人和车辆,但派出所值班人员根本不予理睬。到上午930分左右,阜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警察到兴阜派出所,在没有出示包括传唤证在内的任何手续,对汪静、王海梅做了询问笔录,然而到下午5点左右以“扰乱单位秩序”送盐城市拘留所拘留10天,王海梅则被非法拘禁在环城宾馆2天。

拘留期满获释后,汪静将阜宁县公安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告上法庭,请求:1、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给予行政赔偿。案件在盐城市建湖县法院开庭审理时,汪静根据张建平的建议,修改诉讼请求为:确认阜宁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王海梅作为证人出庭。然而,一审法院不仅没有公正审理,以汪静、王海梅被劫持回阜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为由,拒绝王海梅出庭作证,居然还依据汪静之前起诉时错误的诉讼请求进行枉法判决。

不服一审枉法裁判的汪静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给上诉人汪静送达受理通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于20173月底直接给汪静送达了开庭日期为419日下午15点的“案件审理”的传票。

据参加昨天旁听的民众反映,在二审代理人张建平进入法庭前的安检时,盐城市中级法院的法警拒绝张建平带电脑进入,表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带电子设备需要主审法官同意。进入法庭后,张建平向主审的吕法官提交了证人王海梅出庭申请,同时要求在庭审活动中使用笔记本电脑。吕法官经过向院领导请示后称,采纳王海梅作为证人出庭的申请,但不同意张建平在庭审活动中使用电脑。

尽管盐城市中级法院拿不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不能使用电脑的法律依据,张建平为了庭审能够正常进行,还是委曲求全,没有就该院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的错误做法进行更多的纠结和原则性要求该院予以纠正。

进入庭审核对出庭人员身份程序时,汪静的代理人张建平先生发现被上诉人阜宁县公安局出庭应诉的共有三个人,其中以行政负责人身份出庭的是公安局纪委书记王明恩,对此,张建平当庭提出异议,认为纪委书记不是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属于行政负责人,要求法庭对其出庭资格进行审查。主审的吕法官认为,纪委书记作为被上诉人人的行政负责人出庭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案件审理”实际上就是听证,没有必要对被上诉人的出庭负责人太严格,准许了王明恩的出庭资格。

庭审进入举证质证过程中,张建平要求被上诉人阜宁县公安局出具《受案登记表》原件,被上诉人居然称原来没有带到法庭。主审法官见此前景马上解释称,下面还有一个案件需要审理,为了提高效力,针对复印件质证与发表质证意见也可以。

张建平只能针对《受案登记表》复印件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受案登记表上虽有110报警纪录,接案时间显示38日上午111246秒,但没有报警人,也没有地点,更没有案件来源,该登记表完全不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被上诉人阜宁县公安局不具有管辖权,该证据不仅不具有合法性,也完全不能达到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进行处罚严格遵守了程序的证明目的,同时结合其他程序性、实体性证据,发表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缺乏基本事实与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质证意见。被上诉人也当庭承认,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但辩称属于只属于瑕疵,至于汪静在最高法院旁边院子抗议影响单位秩序、即秩序受到影响的受害单位证明的证据,被上诉人根本无法提供。

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发现被上诉人公安局的代理人一直在查看手机,以此来回答张建平对其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条的发问,就向法庭提出意见:为什么上诉人的代理人张建平不能带电脑进入法庭参加诉讼活动,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就可以带手机进入法庭?行政诉讼本来审的是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如此厚此薄彼岂非是法庭协助或联合被诉的行政机关来对付原告方?

当法庭传证人王海梅出庭,由主审法官询问下,陈述了201637日在北京遭到地方政府雇佣黑社会绑架,到阜宁县后领导支付2万元好处费的真相。

最后,张建平发表辩论意见,认为阜宁县公安局以汪静在北京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为由,对其作出10天的行政处罚,因为没有受害单位的证据证明而缺乏基本的法律事实,在程序上没有北京公安的案件移交手续,更是严重违法,故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一审法院没有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判决,及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为由拒绝王海面出庭被终审法院否决,证明一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以纪委书记代替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虽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本案涉及雇佣黑社会实施暴力截访,特希望纪委书记王明恩能够履行法定职责,对政府用纳税人的血汗钱雇佣黑社会暴力截访背后的腐败,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查处!

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审吕法官也承认有同样的案例被改判的,也就是说阜宁县公安局对爱心妈妈汪静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被确认违法。吕法官表示,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实施案例法的国家,但合议庭会认真对待这个案子。

本网认为,汪静在遭遇司法不作为时进行穿状衣抗议的行为虽然不能提倡,但该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单位秩序被扰乱的事实,且这样的行为与政府雇佣黑社会暴力截访的犯罪行为相比,应当被追究的首先应当是政府雇佣黑社会背后的腐败行为,及实施暴力截访的黑社会人员的刑事责任。阜宁县公安局对汪静的行政处罚,完全是错误的维稳思维下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