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9日星期六

常豆豆制品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江苏常州天宁法院将为司法乱作为付出代价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227日早晨5点多,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司法乱作为,根据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民事判决,不顾当事人常豆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将尚未进入征收程序的常豆公司厂房、办公楼等实施非法强拆,并在非法强拆过程中对该单位癌症职工实施非法拘禁。非法强拆数日后,常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天宁区法院依据的租赁关系的错误判决实施强拆违法,故常豆公司于本周依法提起惩罚性国家赔偿。

2013816日,常州常豆公司位于天宁区采菱路房屋43-9号,进入刘塘浜南侧地块征收范围。20131028日,征收实施单位天宁区建设局在与征收地块另一家单位永佳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居然未经常豆公司同意,擅自将常豆公司房屋征收补偿一并签订在协议中。据永佳公司负责人证明,是天宁区建设局要求瞒着常豆公司擅自处分常豆公司房屋。
常豆公司成立于2005年,其厂房、办公楼所用国有土地,是从永佳公司转租获得,而永佳公司的土地,是从常州天宁区国土局租得,永佳公司转租土地每平米获利22元人民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的对象是房屋而非土地,常豆公司不仅是常州市政府对豆制品行业认证的龙头企业,而且每年向地税局缴纳房产税,房产、设备、技改等都在农业局备案,进入国家征收程序后,具有法律上被征收人地位。因为天宁区建设局指使永佳公司,双方擅自签订包括常豆公司房屋在内的征收补偿协议,且该协议严重侵害常豆公司的征收权益,故常豆公司对这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不予认可。

2014818日,永佳公司在天宁区建设局的指使下,以“租赁关系”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常豆公司腾空房屋,将土地交付给永佳公司。永佳公司早已经签订并履行协议,其承租的土地权利也早已经丧失,其以“租赁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由于这种恶意诉讼的背后是天宁区政府部门的操纵,天宁区法院不仅受理了,而且还于20141028日按租赁合同关系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判令常豆公司迁出,并将土地交付永佳公司。

天宁区法院枉法裁判的判决生效后,于20151230日向常豆公司作出强制执行通知与公告,因为“迁出、交付”的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且常豆公司并未获得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常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对常豆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天宁区法院未能依照执行程序规定作出裁定,也就是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权力。

2017227日天蒙蒙亮时,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大批警察、保安、及不明身份人员突然包围常豆公司,采取暴力入侵的方式将正在生产豆制品的职工抓走,包括两个住厂的癌症职工,一个残疾职工。然而将判决的强拆扩大化为强拆,将价值1800余万的厂房、办公楼、设备彻底破坏。在遭到人身权侵害的职工中,其中一个癌症职工是公司董事长的夫人,被非法拘禁在常州的一家传染病医院超过一周。

天宁区法院非法强拆常豆公司26天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解释,认为该案应当按合同法中买卖纠纷来处理,确认天宁区法院以租赁合同关系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1587号以租赁关系的民事判决错误。

有权就有责,天宁区法院既然拒绝独立司法,敢于以“党的领导”名义司法乱作为,常豆公司就有权利以“人民的名义”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给予国家赔偿。至于天宁区法院会不会再以“党的领导”为由拒赔,倒也是检验“党的领导”下司法会不会有公平正义的一个标杆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