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陈进学律师 (13826002506)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覃臣寿律师(15289649064)
被控告人:唐向阳,长沙市公安局局长,
联系电话:18907318113。
联系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40号
控告事项:
追究唐向阳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责任,责令唐向阳许可两位控告人会见江天勇、向两位控告人介绍案情、保障两位控告人与江天勇的通信权。
事实和理由:
两位控告人为长沙市公安局办理的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江天勇的辩护人,两位控告人先后共6次向长沙市公安局要求会见江天勇都被拒绝,理由都是律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两位控告人认为,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虽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律师会见须侦查单位许可,但并不是一概禁绝律师会见。江天勇自2016年12月1日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至今已近6个月,侦查单位有充分的时间侦查,有碍侦查的情形应已消失,2017年3月1日和2日长沙市公安局安排记者采访江天勇能充分说明这一点。因此,长沙市公安局局长唐向阳至今依然不允许律师会见江天勇,属于严重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行为。
两位控告人多次口头或者书面向长沙市公安局要求介绍案情,2017年2月24日,控告人陈进学律师给长沙市公安局局长唐向阳寄出《介绍案情要求书》,并让唐向阳转交一份写给江天勇的信件,长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一直拒绝介绍案情,唐向阳没有任何回复,没有说明是否向江天勇转交信件,两位控告人至今也没有收到江天勇的回信。两位控告人认为,唐向阳局长拒绝介绍案情和不保障通信权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侵犯了律师了解案情的权利和通信权。
综上所述,两位控告人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局长唐向阳侵犯了两位控告人的律师会见权、通信权和了解案情权,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提出上述控告。
此致
湖南省检察院
控告人:陈进学 覃臣寿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