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5月10日,石家庄张建芝和其母安荣琴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终512号、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的(2016)冀0105行初48号行政判决,并依法再审。
早在2015年2月5日,张建芝母女以邮寄方式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提交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指出拆迁方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石家庄市棉六西宿舍居民实施逼迁,往该市棉六西宿舍居民家里灌水、投毒、砸玻璃窗,堵锁眼,毁坏公厕,殴打前来采访的记者。张建芝母女住在该宿舍内感到很恐惧,故请求该局保护其母女的人身财产安全。
张建芝母女提交《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后,逼迁现象愈演愈烈。万般无奈,张建芝母女于2015年6月30日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母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015年8月4日市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15】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张建芝母女的复议申请,张建芝不服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石家庄市新华法院作出了(2016)冀0105行初48号行政判决,认定该派出所履行了法定职责,驳回张建芝母女诉讼请求。张建芝母女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与一审相同。张建芝母女仍然不服,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
张建芝母女的再审申请书指出:
新华区法院认定“原告安荣琴、张建芝是石家庄市棉六西宿舍居民,其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内但未签订拆迁协议。”此所谓“其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内”纯属武断。庭审中,没有任何人提供征收文件,新华区法院竟然信口开河称“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新华区法院还认定“新华分局接到申请后,相关负责人在原告的申请上批示由石岗大街派出所落实。石岗大街派出所自2015年2月至6月有七次会议记录针对原告反映问题进行工作部署。期间加大了调查、巡逻力度,约谈了张建芝,作出《关于张建芝申请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答复》”,并作出了“被告新华分局接到原告张建芝、原告安荣琴的申请后积极地进行了工作部署、采取了防控措施,已经履行了警察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结论。其错误在于:
首先,新华区法院所谓“石岗大街派出所自2015年2月至6月有七次会议记录针对原告反映问题进行工作部署。期间加大了调查、巡逻力度”系该派出所自己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因为该“会议记录”是该派出所自己制作的,自己制作的记录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任何人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正确,这是不言而喻的证据规则。新华区法院故意予以忽略,其偏袒公安机关之心,昭然若揭。
其次,该“记录”有许多不规范的内容,张建芝方当庭指出,但判决书只字不提。
再次,新华区法院的认定与事实相悖。新华区法院认定“针对原告反映问题进行工作部署。期间加大了调查、巡逻力度”,但张建芝家的房屋还是被偷拆了。显然,新华区法院所谓“针对原告反映问题进行工作部署。期间加大了调查、巡逻力度”不是事实,否则,张建芝家的房屋怎么可能在加大巡逻力度的情况下,于当年10月12日被偷拆呢?张建芝家被偷拆,恰恰说明公安机关对张建芝母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申请,漠不关心,无异于对违法拆房行为的纵容。
该派出所自称加强了巡逻,张建芝家房屋还是被拆了,这不正说明该派出所保护不力吗?保护不力,仍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故新华区法院的判决无论如何也难以自圆其说。
石家庄中院判决的错误与新华区法院判决相同,无须赘述。张建芝母女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法应当再审,并寄希望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