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5月20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向南通市港闸区张华送达【2017】通依复第5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经审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即,拒绝公开将张华关黑监狱的市长批示,以免暴露这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批示。
早在2008年8月23日,南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制作了《关于切实做好信访重点人员张华稳控工作的交办函》,第一段称“你区拆迁重点上访人张华(女,36岁,户籍地秦灶镇八里庙村12组)今年来不断挑头参与拆迁维权活动,甚至长期失控在外串联山东济南民间维权律师倪文华,炒作南通拆迁问题,并在新浪上建立“南通张华拆迁维权BLOG(微博)”,其言行有损南通对外形象,也构成当前严重社会隐患。对此,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主席蓝绍敏(现为江苏省副省长)曾作过明确批示。
首先,张华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批示,缘于南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08年8月23日制作的《关于切实做好信访重点人员张华稳控工作的交办函》中提到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主席蓝绍敏对张华“有损南通对外形象”作出过批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属于政府信息。
其次,南通市政府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认为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只要有正常逻辑思维的人,根据上述《意见》无论如何也得不出要求公开“张华有损南通对外形象”的市长批示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结论。
再次,《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第五条规定了六种不公开的例外。但张华所申请的内容并不属于例外情形,故应当公开。
张华将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原南通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主席的蓝绍敏(男,汉族,1964年1月生,广东大埔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学位,高级政工师,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令人担忧的是,此案涉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蓝绍敏,省政府是否能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