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李白凤,女,身份证号410804196304220022,地址焦作市马村区跃进北街3号楼25号,联系电话13103993000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毕业生宋德勇的《高等学校学习成绩单》;
2、被申请人毕业生宋德勇的《学位证书》存档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由河南省焦作中级法院审理的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2017)豫08刑终137号)被告人李玉凤的妹妹及其辩护人。宋德勇系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刑三庭法官,李玉凤案二审合议庭成员。公开资料显示,宋德勇,男,生于1978年1月,毕业于被申请人郑州大学法学院。
李玉凤案,一审判决认定李玉凤的“罪状”之一是其曾于2014年9月30日,与王永红等30多人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迎接从团河监狱出狱的袁冬,并打出“欢迎袁冬从小监狱回到大监狱”横幅。
申请人作为该案二审辩护人认为,王永红作为本案“另案处理”的“共犯”,审理李玉凤案的焦作中院应当调取王永红涉案案卷,以查明一审事实认定与王案认定是否一致、是否冲突,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向宋德勇作为成员的李玉凤案合议庭申请调取王永红案案卷。与此同时,申请人经与王永红联系,取得其被取保候审并最终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用以证明,作为“共犯”而“另案处理”的王永红与李玉凤一起迎接袁冬出狱之行为并未被北京市大兴去司法部门评价为有罪。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此两份新证据严重动摇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依法应当开庭查明事实以便对李玉凤相关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评价。
按照刑诉法,二审案件,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又加之出现了如前所述显示一审判决可能属于错判而依法应予开庭查明的情形,然而,宋德勇为成员的合议庭,竟迳行决定不开庭审理,无视申请人就其涉嫌徇私枉法行为的控告及回避审理的申请,在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2017年5月4日)之后的第四天(5月8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宋某之行径,使申请人对其法律课是否由体育老师教授产生了合理怀疑。而此等人物,竟执掌生杀予夺的刑事审判权,甚而被评为2015年焦作市“十大优秀法官”,是社会公众的自由和生命有潜在的巨大威胁,也可能对社会道德良知构成冒犯。在《河南法制报》刊登了关于该宋的相关“事迹”(http://mt.sohu.com/20150701/n415956348.shtml
)后写道其“累计办理了上百起刑事案件,所办案件年年位居庭内榜首,件件做到案结事了,没有发生错案和上访投诉案件。”无论如何,显然,至少从此案开始,其“没有错案和投诉”的“记录”要破了。
作为拟提起贵校撤销宋德勇学位的第一步,作为研究中国法官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与其毕业学校关系研究的第一步,作为冤案受害者家属,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为生产生活科研的目的,申请公开前述信息。请贵校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寄至申请人前列地址(邮资可到付)。逾期不复或答复内容不合法,申请人必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并将对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提出控告。
此致
郑 州 大 学
申请人:李白凤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