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被害人):马彬,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中油丰年(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瑞雪丰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因涉嫌行贿、挪用公款罪名被羁押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0707905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一:邵海峰,男,原图强林区检察院检察员,系马彬涉嫌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侦查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二:杨姓检察员(根据讯问笔录应为杨子东),男,原图强林区检察院检察员,系马彬涉嫌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侦查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三:李姓检察员(根据讯问笔录应为李天鹏),男,原图强林区检察院检察员,系马彬涉嫌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侦查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四:“小二”(只知绰号),男,系与其他被控告人共犯参与对控告人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五:张海斌,男,原阿尔木林区检察院检察员,系马彬涉嫌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侦查人员。
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犯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控告人6个日夜,非法拘禁期间殴打、辱骂控告人,并对控告人施以残酷刑讯逼供
2016年6月18日11时许,控告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的地下车库被多名没有表明身份的人用手铐强行绑架至哈尔滨市某处房屋,一直非法拘禁到后来法律文书表明的6月24日,被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检察院刑事拘留。
1、被控告人多次、持续威胁、侮辱控告人
6月19日早晨到达哈尔滨后,控告人被搜身后拷起来,被控告人邵海峰、杨姓男子就开始审问控告人,让控告人交待犯罪,控告人说自己没有犯罪,马上遭致二人劈头盖脸的“操你妈”、“操你妈B的”连续辱骂。被控告人被要求坐在凳子上7、8小时不能动,30多小时没让睡觉。
6月19日傍晚,被控告人邵海峰、“小二”等人将控告人转移到另一处地点。之后,被控告人杨姓男子、李姓男子开始审问控告人,无时不充满着不堪入耳的辱骂。杨、李二人每天审问好几次,没有审问的时间就由两个人轮班看管控告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6月23日晚上7点左右。
2、被控告人用钝器暴打控告人腿部,用方钢碾压大腿
6月23日晚,杨、李二人又来了,进来就说“马彬,我们给你最后一次机会,你他妈要是不说的话,死活你就自己掌握吧,好不了你,问你最后一句,有没有交待的。”控告人说“没有”。杨、李听了往边上一站,房门就打开了,这时进来两个200斤左右的大汉,一左一右把控告人押走了,下电梯到一楼,外面下着雨,停着一辆白色的凌志吉普车,车牌号其中的五位是黑R0091,他们把控告人塞在车后排座位中间,在控告人左侧坐着被控告人“小二”,另外一个像是一个头头的坐在控告人的右侧,副驾驶位置上坐着一个穿有前进帽的雨衣的人(控告人根据其体形、步态判断,此人极有可能是后来与控告人多次接触的被控告人张海斌),又上来一个略胖有花白头发的司机,司机上车时对控告人说“操你妈的马彬这回你好了,死活你一会儿就知道了。”这时左右两个人就对着控告人的脸用拳头嘭嘭嘭的打。
司机问往哪儿开,后面两个人说往大顶山开,并说这下雨天,大顶山弄死这么个人还不简单,找个臭水沟,用石头弄死他。后面的人打控告人几拳后,就用一个黑头套套在控告人的头上,把控告人的双手反背过去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左右两个人就从两边用戴了钝器的拳头击打控告人的两条大腿,每一拳都非常痛,感觉心脏都受不了,不知道打了多久,他们又用一块方钢(看不见,感觉是方形的铁器)使劲死死地在控告人被击打过的大腿上碾压,控告人感觉到自己大腿里面已经全部成了疙瘩,刺心的痛。他们边打边说,为什么不给控告人用铐子而是用胶带反捆双手呢,是因为胶带这种东西谁都能用,打死了就打死了,这造成了控告人极大的心理恐惧。这个酷刑的过程,持续了大概有三个多小时。晚上7点出动,直到晚上10点多才把控告人带到一个地方,控告人已经无法站立,他们把控告人拖进房间里,固定到审讯椅上,这时控告人已经被折磨得突然晕死过去了,经过抢救,才缓过来。然后被控告人杨姓男子、李姓男子就从电脑里打出一份笔录来说念给控告人听,要求控告人必须按照那样说,还要控告人写自供材料。控告人为了保命,只得按照他们的提示进行供述并编造了虚假的交待材料。在这个地方,一直到6月24日早上,他们开始告诉控告人他们是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检察院的人了。
二、刑事拘留后,被控告人仍然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
1、被控告人威胁控告人不许透露自己腿伤从何而来
6月25日下午,被控告人等人将控告人送到哈尔滨市的看守所,到达看守所之前,“小二”威胁控告人,说要是控告人敢说腿上的伤是被他们打的,他们立马就不送控告人进哈尔滨的看守所,就要直接把控告人拉到加格达奇去整死控告人。到了看守所,一位姓孙的医生看见控告人那样,就说这个人看守所不能收。于是被控告人邵海峰又进看守所找了赵姓所长,不知道说了什么,后由赵姓所长指示才收押控告人,入所体检时,负责体检的警察说控告人腿上有紫,另一个警察说那就给他记上吧。
控告人被酷刑所造成的伤痕,在近一年时间后的现在,仍然清晰可见。
2、押解路途拳打脚踢
控告人在哈尔滨市的看守所被关押了一个半月左右,又被转到兴隆林业地区看守所关押。在从哈尔滨市的看守所转到兴隆林业地区看守所的路途上,在车上控告人又遭到被控告人邵海峰、李姓男子的拳打脚踢、污言辱骂。
3、看守所提审时,被控告人用冰冻矿泉水瓶暴打控告人头部
2016年8月23日,被控告人邵海峰、李姓男子、杨姓男子等人到兴隆林业地区看守所提审控告人,在看守所的讯问室里(没有隔离栏),他们威胁说要打死控告人,要控告人承认虚开增值税发票,控告人说没有,他们就用冰冻的矿泉水瓶子打控告人的头、脸,陆陆续续打了很长时间,并且用控告人家人的安全威胁控告人。此次刑讯逼供,如果被控告人没有关闭看守所讯问室的录像设备,调取当日讯问室监控视频,就是被控告人实施刑讯逼供犯罪的铁证。
以上是控告人遭受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事实经过。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伙同他人(控告人无法知晓其姓名、身份)将控告人从北京绑架至哈尔滨非法关押6个日夜,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被控告人在犯非法拘禁罪时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四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两项从重处罚的情节。被控告人犯刑讯逼供罪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的应予立案的情形:“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遏制相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使对控告人实施了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犯罪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故依法提起控告,请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控告人:马彬
代理人:张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