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星期一

合肥曹惠女士为要求警方立案追究诈骗分子刑责,多次赴京上访三次被拘留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合肥市民曹惠女士因其子王涛被诈骗71万案件公安不立案,无法追回被骗款项而在当地投诉无门后赴京上访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三次拘留。

据曹惠女士反映其子王涛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被人以合伙开房屋中介名义诈骗去71万,虽2011年多次报案但警方一直没有立案,后诈骗人因其它诈骗案案发被瑶海区警方侦破,后被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但王涛的案件没有被警方立案,经曹惠女士上访,四年后的201573日作出不立案决定书。曹惠女士不服,多次赴京上访,被警方带回合肥后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对曹惠女士作出三次拘留(七日、十日不等),但曹惠女士不服,称不会屈服警方打压,坚决要求警方立案,要通过刑事案件讨回血汗钱。

据反映,王涛于2010年经人介绍投资三万元与人合伙开房屋中介,王涛不参与经营,后合伙人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王涛借钱,王涛将父母房子出售借钱给所谓的合伙人,该合伙人从王涛手中借钱高达71万元,然后就失踪了,王涛找不到人后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2011年多次到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一位名字乔志平的警察接受报案后,要求王涛等待消息,后王涛获悉这所谓的合伙人因为他人诈骗做托被瑶海刑警大队抓获后判刑,而乔志平在办案时忽略了王涛被骗的71万元的事实,没有做为刑事犯罪事实,如此,导致王涛被骗的71万元无法追回。此后,曹惠女士代儿子王涛上访,201573日作出的瑶公(刑)不立字【201507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你于201189日提出控告的李×诈骗案,经我局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而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于2015731日作出的(2015)瑶检控复字第2号《答复书》中称“你反映李×利用合同诈骗自己钱物,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报案,该局以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你对此不服,来我院要求立案监督。经我院侦查监督科审查,认为你控告李×诈骗71万本金,你只提供58万元的证据,其中3万元李×虽有隐瞒存在其他共同经营人的情况,但因有真实的经营行为,且用的是真实姓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另外的55万元形成的原因你们双方说法不一,李×称有高利借贷关系,有欠条为证;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本院侦查监督科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

如此,王涛被李×诈骗的71万元难道就这样了结了?王涛不会答应,王涛母亲曹惠女士更不会答应,曹惠女士不顾自己已经有56岁的年龄毅然走上赴京上访申冤的艰险之路,按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的合公瑶(胜)行罚决字【201610183《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称“201511月以来,曹惠多次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市中南海及天安门周边等敏感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多次查获予以训诫,曹惠不听劝告仍继续到重点敏感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其非访行为扰乱了中南海地区的公共秩序。”

令本网信息员注意到的是王涛201189日报案,警方可能没有出具报案回执,更是在曹惠王涛母子二人上访到合肥市政府后才于2015年的7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而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的答复函中竟然以有真实经营行为、真实姓名、高利借贷为由认同公安的不予以立案的理由经济纠纷,可按照检察院认可的58万元来看亦是不菲的一笔资金,难道诈骗犯罪分子只要用真实姓名、以高利息(高利息为诱饵骗取钱财),有一点经营行为就可以掩盖诈骗犯罪的实质,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了吗?如果真的这样,诈骗犯罪分子就可以采取这种办法高枕无忧地实施诈骗犯罪了。

合肥市公安局对赴京上访访民拘留通常是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作出,而曹惠户籍所在地是合肥市庐阳区,居住地在包河区,可对曹惠赴京上访作出行政拘留的是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看来,因为曹惠儿子王涛报案的是瑶海分局,导致曹惠上访的是瑶海分局,可能就是由瑶海分局负责对曹惠维稳打压。

本网信息员了解到合肥市最近一些年有不少市民因贪图高额利息将辛苦积攒的血汗钱借给一些犯罪分子,最后不仅没有获得多少利息,连本钱都难以要回,而公权力在打击犯罪,保护市民财产方面的不作为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敢于肆无忌惮的施展骗术骗取普通市民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