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成芬四川汉源县人,2016年12月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汉源县检察院批捕,2017年3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20日汉源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目前,姜成芬的案件尚在汉源警方的补充侦查之中。警方指控姜成芬在2016年9月初的杭州G20峰会期间,以家庭困难买车票欲去杭州做月嫂为由,向当地政府索要8000元的困难补助,政府工作人员迫于信访维稳压力给其8000元,警方认为姜的行为触犯刑法293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本律师在雅安看守所会见姜成芬时,姜成芬讲,她被抓后,办案的警察问她的问题并不仅是8000元困难补助款的事情,重点问的是她去年参加汉源县县人大代表选举的事情和她在一些维权网站上发表访民信息的事情。她认为这是当地警方对她去年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与人大代表选举事件的报复。她说她多年来她为了孩子上户口的事情,瀑布沟小电话移民的事情,土地承包的事情维权,被派出所警察关进强制戒毒所的事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孩子上学都要靠借贷,她说她有权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困难补助。她辩解没有强拿硬要政府的财产,她没有犯罪。
本律师通过向警方了解案情,也认为姜成芬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姜成芬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目的。
寻衅滋事罪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姜成芬家庭困难是客观存在的,政府有义务对困难的公民提供生活困难救助,姜成芬也有权利要求政府给予困难救助,姜成芬要困难补助的目的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满足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姜成芬的动机非常明确就是为了满足经济上需要,姜成芬向政府索要8000元困难补助的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动机和目的。
二,姜成芬没有实施“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
姜成芬由于权利受到侵害长期得不到解决,长年维权不仅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耗费了不少的财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G20峰会期间,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限制其处出打工,姜成芬提出生活困难补助,合情合理,政府本身也应当主动履行救助困难群众的义务。姜成芬拿到8000元困难补助也是与政府一步步协商,政府才答应给予的。这与不讲道理,逞强耍横的强拿他人财物有着本质的区别,强拿硬要是行为人主动出击,强制从受害人处索取他财物,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
三、政府违法限制姜成芬外出,有错在先。
哪一条法律规定,G20峰会期间公民不能去杭州?政府有证据证明姜成芬去杭州就为了扰乱G20峰会召开吗?如果姜成芬真的扰乱了G20峰会的召开,依法处理就行了,对一个没有违法行为的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犯罪。建议检察机关追究政府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罪过,而姜成芬没有任何罪过。
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罪过,而判断罪过的标准是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姜成芬在索要政府8000元的困难补助这个事上没有任何罪过。这个困难补助姜成芬本身就有权享受。只不过是在在G20峰会期间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才不情愿的给付了姜成芬。维稳是有必要的,但维稳必须是依法为前提,不能建立在非法的基础之上。政府工作人员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维稳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迫于不正当的压力而做出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象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钱财,别人要他交出来,不然就扭送到公安局,小偷交出本应当属于他人的钱财,那个声称要送小偷去公安局的人就犯罪了吗?在这里,这个小偷显然是迫于无奈交出的财物。那政府工作人员给予姜成芬本应享有的困难补助就是强拿硬要寻衅滋事了吗?
五、政府成为“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罪的受害人本身也是就非常荒谬,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如果姜构成犯罪,那么当地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不守好政府的钱袋子,为了自己的维稳工作私自将政府的钱给了犯罪嫌疑人姜则构成渎职犯罪,如果与姜成芬有共谋则成为姜成芬的共犯。从政府工作人员给姜成芬汇款这个事实来看,姜成芬没有强拿硬要,是政府工作人员为了畸形的维稳政绩主动配合把国家财产交给了“犯罪分子”姜成芬。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姜成芬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姜成芬没有罪过,有罪过的是政府工作人员不正当的维稳要求。姜成芬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更没有实施强拿硬要寻衅滋事行为,姜成芬无罪,作为辩护人已经向汉源县公安局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撤销案件,释放姜成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