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7日星期六

半身不遂老人宋木荣不服许昌中院裁定向河南省高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61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九组村民宋木荣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初12号行政裁定,并发回原审继续审理。

年过六旬的老农民宋木荣的房屋被定在拆迁范围内,宋庄村书记与宋木荣达成口头协议,除了补偿,还享有房屋安置。2010324日,宋木荣的房屋被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以“民心工程”的名义拆除,也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更没有安置。

在拆迁期间,村支书因拆迁贪污窝案被抓。宋木荣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更没有希望了。宋木荣被迫于2013424日,与征地办签订了该《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但没有提到房屋安置。宋木荣难以接受,气得中风,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

宋木荣咽不下这口气,于20161215日向许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与征地办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合同。理由是,本合同的内容涉及征地和拆迁。但本合同既不存在征地,也不存在拆迁,且征地办未经法律授权无权签订该协议。

许昌中院以本案超过诉讼期限为由,作出(2017)豫行初12号行政裁定:驳回宋木荣的裁定。宋木荣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指出:

首先,许昌中院未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许昌中院未查明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与征地办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查明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

其次,许昌中院没有审查该合同是否有效。诚然,一审时,宋木荣没有提出合同是否有效。但并不能免除许昌中院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包括对该合同是否有效的审查。本案合同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征地方须有法律授权才可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但两被上诉人都没有证据证明其签订有关征地补偿协议的法律授权,视为越权。越权无效。

最后,许昌中院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许昌中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宋木荣的起诉。但该《解释》于199911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自2000310日起施行,至201551日废除。换言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155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自然就作废了,应当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许昌中院以废除后的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裁定的依据,犯了刻舟求剑的逻辑错误,即适用法律不当。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即“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本案的诉讼期限为五年,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期限。

宋木荣希望河南省高院纠正许昌中院的错误,发回原审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