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徐明检察长,及各位副检察长:
我是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是一起由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检察院出面实则有多名大兴安岭地区其他检察院检察员参与侦查的案件被告人马彬的辩护人,该案现在由图强林区检察院起诉至图强林区基层法院,起诉罪名为行贿和挪用公款。
我接受委托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在多次会见马彬时,马彬向我陈述了其在侦查阶段曾经致少三次遭到侦查人员十分严重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方式主要为:拳打脚踢、扇耳光、拳戴铁器长时间重击大腿、用方形铁器滚动碾压大腿、用冰冻矿泉水瓶长时间暴打头脸、用死亡威胁、用家人的安全进行威胁等等。刑讯逼供造成马彬身上的伤痕在近一年之后依然可见,且造成经常性头晕、耳鸣、记忆严重受损等后遗症。马彬的陈述让我震惊不已,我震惊于侦查人员竟然进行如此残暴的刑讯逼供,我特别震惊于这竟然是由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实施的!这是我本人所听闻的由检察人员所实施的最严重的、最残暴的刑讯逼供!而马彬向我所陈述的其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详细的时间、地点、环境、天气、车辆及车牌号、人物、凶手姓名(或外号)、不知名凶手的特征、施暴方式、逼供内容、酷刑后果,马彬也向我展示了其大腿上至今仍然存在的伤痕。且马彬不止向我一个人如此陈述,他向每一个会见他的律师都进行了陈述,而且也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进行了陈述(只是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并没有进行记录,后在另一次笔录时在马彬的一再要求下也只进行了极其简单的记录),还向他的弟弟(检察人员曾安排其弟弟与其在看守所见面)也说过自己被刑讯逼供,我无法不相信马彬陈述的真实性。
同时,马彬还向我陈述了其于2016年6月18日午时被从北京住家的小区地下车库绑架至哈尔滨某处地点关押,6月19日即开始有(其后来知道身份)图强林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对他进行讯问。而案卷材料显示图强林区检察院是在2016年6月24日才对马彬立案并刑事拘留。马彬依稀记得其被从北京绑架至哈尔滨时,绑架者曾告诉过他是纪委的或者检察院的,但没有任何人出示任何证件。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其中并无对非党员进行人身自由限制措施的授权规定。那么,这些人不管是纪委的也好,还是图强林区检察院的检察员伙同纪委的人也好,他们共同将无党无派非中共党员的马彬从北京绑架至哈尔滨进行非法关押,长达6个日夜,这显然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犯罪。
基于辩护律师具有代为控告的法定职责,我已经于2017年5月24日,代理马彬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提起刑事控告,控告大兴安岭地区多名检察员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和刑讯逼供犯罪(控告状附后)。《中国华人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马彬被刑讯逼供也已经完全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
马彬被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之事,由于被控告人有的已经升迁至大兴安岭地区下属县区的检察院领导岗位,其对抗调查的能力和动力都是较强的,但是由于其非法拘禁犯罪和刑讯逼供犯罪参与者众多,能够证明的证人也很多,如同在现场但良心未泯者、看守所的医生、警察及与马彬同被关押者等等,这些检察人员甚至还在兴隆林业地区看守所讯问室内对马彬实施了刑讯逼供,所以要调查清楚这个事情相信也并不困难,关键在于上级检察院是否真想调查而已。
尊敬的徐明检察长,及各位副检察长,我之所以致信给您们,是相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具有基本的公正之心,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待这样一起重大的涉及多名检察人员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犯罪的案件,能够中立公正、不受干扰、不会包庇、绝不护短的进行调查处理。
我希望您们能够指导、督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依法公正迅速及时的调查处理马彬的控告,如有必要也可由贵院直接立案侦查。同时,为了防止相关被调查人员互相串通干扰调查、毁灭证据,如有必要应对相关被控告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此致
敬礼。
张磊律师
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附:马彬控告状
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检察院相关检察员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犯罪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被害人):马彬,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中油丰年(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瑞雪丰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因涉嫌行贿、挪用公款罪名被羁押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一:某某某(公开时暂隐去其姓名),男,系马彬涉嫌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侦查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二:杨姓检察员(根据讯问笔录应为某某某——公开时暂隐去其姓名),男,系马彬涉嫌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侦查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三:李姓检察员(根据讯问笔录应为某某某——公开时暂隐去其姓名),男,系马彬涉嫌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侦查人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四:“小二”(只知绰号),男,系与其他被控告人共犯参与对控告人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五:某某某(公开时暂隐去其姓名),男,系马彬涉嫌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侦查人员。
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犯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控告人6个日夜,非法拘禁期间殴打、辱骂控告人,并对控告人施以残酷刑讯逼供
2016年6月18日11时许,控告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的地下车库被多名没有表明身份的人用手铐强行绑架至哈尔滨市某处房屋,一直非法拘禁到后来法律文书表明的6月24日,被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检察院刑事拘留。
1、被控告人多次、持续威胁、侮辱控告人
6月19日早晨到达哈尔滨后,控告人被搜身后拷起来,被控告人某某某、杨姓男子就开始审问控告人,让控告人交待犯罪,控告人说自己没有犯罪,马上遭致二人劈头盖脸的“操你妈”、“操你妈B的”连续辱骂。被控告人被要求坐在凳子上7、8小时不能动,30多小时没让睡觉。
6月19日傍晚,被控告人某某某、“小二”等人将控告人转移到另一处地点。之后,被控告人杨姓男子、李姓男子开始审问控告人,无时不充满着不堪入耳的辱骂。杨、李二人每天审问好几次,没有审问的时间就由两个人轮班看管控告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6月23日晚上7点左右。
2、被控告人用钝器暴打控告人腿部,用方钢碾压大腿
6月23日晚,杨、李二人又来了,进来就说“马彬,我们给你最后一次机会,你他妈要是不说的话,死活你就自己掌握吧,好不了你,问你最后一句,有没有交待的。”控告人说“没有”。杨、李听了往边上一站,房门就打开了,这时进来两个200斤左右的大汉,一左一右把控告人押走了,下电梯到一楼,外面下着雨,停着一辆白色的凌志吉普车,车牌号其中的五位是黑R0091,他们把控告人塞在车后排座位中间,在控告人左侧坐着被控告人“小二”,另外一个像是一个头头的坐在控告人的右侧,副驾驶位置上坐着一个穿有前进帽的雨衣的人(极有可能是被控告人某某某),又上来一个略胖有花白头发的司机,司机上车时对控告人说“操你妈的马彬这回你好了,死活你一会儿就知道了。”这时左右两个人就对着控告人的脸用拳头嘭嘭嘭的打。
司机问往哪儿开,后面两个人说往大顶山开,并说这下雨天,大顶山弄死这么个人还不简单,找个臭水沟,用石头弄死他。后面的人打控告人几拳后,就用一个黑头套套在控告人的头上,把控告人的双手反背过去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左右两个人就从两边用戴了钝器的拳头击打控告人的两条大腿,每一拳都非常痛,感觉心脏都受不了,不知道打了多久,他们又用一块方钢(看不见,感觉是方形的铁器)使劲死死地在控告人被击打过的大腿上碾压,控告人感觉到自己大腿里面已经全部成了疙瘩,刺心的痛。他们边打边说,为什么不给控告人用铐子而是用胶带反捆双手呢,是因为胶带这种东西谁都能用,打死了就打死了,这造成了控告人极大的心理恐惧。这个酷刑的过程,持续了大概有三个多小时。晚上7点出动,直到晚上10点多才把控告人带到一个地方,控告人已经无法站立,他们把控告人拖进房间里,固定到审讯椅上,这时控告人已经被折磨得突然晕死过去了,经过抢救,才缓过来。然后被控告人杨姓男子、李姓男子就从电脑里打出一份笔录来说念给控告人听,要求控告人必须按照那样说,还要控告人写自供材料。控告人为了保命,只得按照他们的提示进行供述并编造了虚假的交待材料。在这个地方,一直到6月24日早上,他们开始告诉控告人他们是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检察院的人了。
二、刑事拘留后,被控告人仍然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
1、被控告人威胁控告人不许透露自己腿伤从何而来
6月25日下午,被控告人等人将控告人送到哈尔滨市的看守所,到达看守所之前,“小二”威胁控告人,说要是控告人敢说腿上的伤是被他们打的,他们立马就不送控告人进哈尔滨的看守所,就要直接把控告人拉到加格达奇去整死控告人。到了看守所,一位姓孙的医生看见控告人那样,就说这个人看守所不能收。于是被控告人某某某又进看守所找了赵姓所长,不知道说了什么,后由赵姓所长指示才收押控告人,入所体检时,负责体检的警察说控告人腿上有紫,另一个警察说那就给他记上吧。
控告人被酷刑所造成的伤痕,在近一年时间后的现在,仍然清晰可见。
2、押解路途拳打脚踢
控告人在哈尔滨市的看守所被关押了一个半月左右,又被转到兴隆林业地区看守所关押。在从哈尔滨市的看守所转到兴隆林业地区看守所的路途上,在车上控告人又遭到被控告人某某某、李姓男子的拳打脚踢、污言辱骂。
3、看守所提审时,被控告人用冰冻矿泉水瓶暴打控告人头部
2016年8月23日,被控告人某某某、李姓男子、杨姓男子等人到兴隆林业地区看守所提审控告人,在看守所的讯问室里(没有隔离栏),他们威胁说要打死控告人,要控告人承认虚开增值税发票,控告人说没有,他们就用冰冻的矿泉水瓶子打控告人的头、脸,陆陆续续打了很长时间,并且用控告人家人的安全威胁控告人。此次刑讯逼供,如果被控告人没有关闭看守所讯问室的录像设备,调取当日讯问室监控视频,就是被控告人实施刑讯逼供犯罪的铁证。
以上是控告人遭受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事实经过。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伙同他人(控告人无法知晓其姓名、身份)将控告人从北京绑架至哈尔滨非法关押6个日夜,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被控告人在犯非法拘禁罪时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四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两项从重处罚的情节。被控告人犯刑讯逼供罪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的应予立案的情形:“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遏制相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使对控告人实施了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犯罪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故依法提起控告,请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控告人:马彬
代理人:张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