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日星期五

洛阳市洛龙公安分局装糊涂,曾红卫起诉请求国家赔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62日星期五:本网获悉,昨天(6月1日洛阳市槐树湾村村民曾红卫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请求判决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对原告曾红卫违法拘留10天的经济损失(按上年度全国平均日工资乘10计算),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

201635日上午11点许,槐树湾村所在的街道办干部和村委党支部书记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司机和一群不明身份者强拆曾红卫家的房屋。曾红卫当即报警,该局民警到达现场后,不了了之。次日,曾红卫到派出所要求该局出具受案回执单,该局拒绝出具。该局反而于201636日作出了洛龙公(治)行罚决字【2016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曾红卫拘留10天;还编造所谓曾红卫砸坏钩机的谎言。曾红卫被拘留期间,便失去了工作,经济和精神受到双重损害。

曾红卫不服,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6)豫0303行初66号行政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洛龙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上诉讼,被洛阳中院驳回。该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2017218日,曾红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向洛龙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该局装糊涂,对曾红卫的国家赔偿申请置之不理。曾红卫认为,该局纵容违法强拆,对曾红卫违法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即:“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红卫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洛阳洛龙公安分局为强拆护航时,表现积极果断,对曾红卫实施行政拘留10天,而当曾红卫依据被法院撤销拘留决定的判决书向该局申请国家赔偿时,该局却装聋作哑,至今未置可否。曾红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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