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星期二

广西合浦县法院构陷蒋万芝遭到拘留在拘留所写给法院院长的一封信


曾燕院长:

你到法院来任院长的第一把火是严律法官,严格规范法警的行为,为公平正义处理案件。为稳定和谐社会作为表率。我想请问曾院长一些问题:

1、最高法的规定合浦县法院不执行算不算抗法?
2、庭审结束裁判以后才篇庭审笔录确认庭审的过程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与当事人的诉讼对象不符,是否算曲解诉讼对象?
4、简易程序案规定45天审结,逾期不结案是否违法?
5、法官是否有权改变诉讼对象?如果不可以是否违法?
6、当事人举报法官违法,当事法官是否回避案件?
7、法官违法了,法院接到举报信但院长袒护法官,举报该怎么办?
8、法官的违法行为,但被院长认为是其的合法权益。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9、法官违法的事实证据明确充分,院长不但不处理,还说这是其合法权益。院长是否算共同违法?
10、院长只滥用权力,不讲事实地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决定是否违法?
11、对于法官的违法行为,老百姓是否可以进行监督
12、法官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后,结论没有出来之前,院长采取手段拘留举报人,是否算报复?
13、如果法官的违法行为与舆论监督同步,算不算诽谤?
14、“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法官放火在合浦县法院的院长心里是合法权益,百姓点灯在合浦县法院院长眼里是非法行为。法官是否不受党纪国法约束?
15、法院的监督长是否“叶公好龙”?
16、中纪委王岐山书记说:应该知道的不知道是失职,知道不上报不处理的是渎职。合浦县法院院长知道李媛媛法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处理是否算渎职?李媛媛法官审理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传唤抗法),只委托律师出庭,李媛媛审判长不报告、不处理,是否涉嫌渎职?
17、举报法官是事实算不算诽谤?如果举报控告不实、捏造事实,算是诽谤还是诬告?

合浦县法院具有报复陷害蒋万芝的实例:

12016年,郑琦自诉刑事诽谤一案,合浦法院明知案件管辖权不属于合浦法院,却违法立案受理并突击开庭审批蒋万芝。后来不知为何,案件不明不白地久拖不结!这是合浦法院与郑琦相互勾结陷害蒋万芝。

22017年,蒋万芝根据事实、法律以及王方红书记对325国道的指示状告公路局。合浦县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不结案反而曲解诉讼对象,把案件推到重来,审结不判。

3、李媛媛法官审案违法,蒋万芝举报并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李媛媛依法回避,但是李媛媛却不肯回避。

4、合浦县法院院长与李媛媛同流合污被蒋万芝举报,不但不痛改前非、不纠错,反而变本加厉对蒋万芝实施打击报复、滥用司法权拘留举报人蒋万芝。

5、曲解诉讼对象。蒋万芝多次提出异议,但合浦县法院执迷不悟、我行我素,继续违法到底。

6、把法官的违法行为说是其合法权益。合浦县法院的法官杀人放火也是其合法权益,笑话!!董新永院长权大于法。

法官的神圣职责不容侵犯,但是神圣职责是不允许法官超越法律的底线。法官只有在依法审判作出公平正义审判才是神圣的。法官违法法律,随心所欲,这叫什么职责?

保护法官和家保护动物一样,害人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19日,合浦县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泰宏到拘留所做笔录。
问:是否申请拘留复议?
答:已经口头申请了。
问:你有无提供书面申请?
答:当时何福敏宣读拘留证时要求不需要剥夺本人的申辩权。但是何福敏不允许我提出申请,宣读完毕马上拘留本人。在拘留期间不依法提供足够的饮用水,也不给书面提出复议。

如今本人在拘留所失去了自由,没法做到书面申请。
问:你还有什么向上级反应的吗?
答:有。合浦县人民法院院长与李媛媛法官同流合污,共同违法打击报复举报人,无视李媛媛的违法行为。

本人没有诽谤李媛媛,本人把李媛媛的违法行为举报到相关部门。如果是捏造事实就是诬告了李媛媛,是要遭诬告刑事罪的而并非诽谤罪。泰庭长不准记录人把本人所反映的问题记录在案,灰溜溜地走了。走的时候还把本人的谈话记录稿扯毁了。

蒋万芝以身试法。如果不舍得用肉体去试,谁晓得哪个是法官哪个是魔鬼!!董新永将原形毕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