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星期一

洛阳住建委对举报未处置,市政府责令该委告知办理结果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65日星期一:本网获悉,洛阳正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711日晚将洛阳西工区居民张兰位于洛阳涧西区芳华路符家屯4号院21401室的房屋强行拆除。经多次交涉未果,张兰于20161117日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举报该公司的违法拆迁行为,并请求依法查处。但该委对张兰的举报置之不理。

2017220日,张兰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该委对张兰的举报作出处置。张兰认为,洛阳正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拆迁,非法拆除张兰的房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委接到举报后应当作出处置。其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中,该委辩称“20161125日,我委收到张兰的《举报信》,反映第三人(洛阳正奇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得张兰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居住的2-1-401号房屋进行了拆迁。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20161128日,我委将《举报信》转交洛阳市涧西区旧改办调查,并要求其反馈调查结果。2017217日,涧西区旧改办反馈了调查结果。目前,我委在正对张兰的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将组织张兰与第三人进行协调,早日解决张兰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举报案件自收到举报信之日起60日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我委未违反规定。

很清楚,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错误在于:首先,张兰要求该委对违法拆房的处理结果,而不仅仅是调查结果。虽然处理结果与调查结果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其次,对举报的办结期限可以延期,但必须要有延期的理由和领导批文。该委并未通知张兰有延期的法定理由和领导的批文,属于程序违法。

20175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洛政复决字【2017】第2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案件的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张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517日向张兰送达。

截止发稿,该委仍未将非法拆迁给张兰造成损害的处理结果告知张兰。其实上,该委并没有处理,而是在忽悠受害人张兰,企图敷衍了事。张兰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该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规定的义务,即对违法拆迁的举报作出处置,并告知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