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 :蒋万芝,男,汉族,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 北海市海城区徐屋东一区一巷1号,身份证号码:450511195611130414.
被举报人: 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媛媛。
请求事项 :
对李媛媛在办案过程中曲解诉讼对象,办人情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
事实与理由:
一、办人情案
案件原告人蒋万芝,2017年4月10日状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公路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下面简称一审法院) 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交由李媛媛法官独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李媛媛法官审理本案,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庭审中连有一份答辩状都没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该条的释义是:结果责任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丶客观的举证责任等,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
本案审结,李媛媛明知被告败诉而不判,却找借口把案件由简易变普通程序,推倒重来,为被告送上一个大礼包,让被告逃脱法律的追究。
二、滥用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三、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一是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2017年5月23日,蒋万芝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公路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但不依法到庭应诉,也没有依法向法庭说明不到庭的事实和理由,仅委托两位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原告当庭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不到庭,仅委托律师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审判长李媛媛却认为符合规定,继续庭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的,李媛媛却说得,李媛媛的权利大过法。另外,本案中,李媛媛弄掉庭审笔录,庭后自我制作庭审笔录,未经原告签笔录就裁决。李媛媛送达本原告人的裁定书是2017年5月31日作出,而当事人是在2017年6月9日才签的庭审笔录。
三、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017年5月23日,案件公开开庭,被告蔑视法庭,对法院的传唤视而不见,不出庭应诉,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作为独审法官的李媛媛理应依法公正判决,但是,李媛媛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但不把被告的违法行为如实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还胆大妄为地为被告解脱违法实情作枉法裁判,致使被造逃脱应有的处罚,李媛媛给被告送上一份厚礼。也由此起,李媛媛枉法裁判,把法院立的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公路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篡改演变为合浦县公路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此案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提出李媛媛法官依法回避本案,回避本案理由是李媛媛法官曲解诉讼对象违法,原告已向相关部门举报,所以李媛媛法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李媛媛法官不自动回避,合浦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样认为原告申请回避不成立而驳回原告的回避申请,枉法竟成为院长和李媛媛法官的同盟。
四、曲解诉讼对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李媛媛法官以简易程序独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明知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不出庭应诉,不向法院依法提供被诉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然而李媛媛法官却想出一鬼主意,把本案推倒重来,为被告铲除不依法出庭的违法行为,为被告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李媛媛这一举推倒后,把本案的被告曲解成另一主体----合浦县公路管理局,这样一变,被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公路管理局就顺理成章地逃脱了被依法追究的厄运,李媛媛法官从中立了一大新功。本案被告主体被李媛媛法官一曲解,案件由此进入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李媛媛法官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五、李媛媛法官十大违法事实
1. 曲解诉讼对象;
2. 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出庭应诉的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李媛媛法官却同意该做法;
3. 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应记录在案并在裁判书上载明,李媛媛法官违反这一规定;
4.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出庭应诉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法院应按《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移送司法建议进行处理,李媛媛法官违反这一规定;
5. 被告不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败诉风险,李媛媛法官愿意承担违法风险来让被告败诉风险降为零;
6. 先裁判后签庭审笔录,该庭审笔录也不是记录员当庭记录的真实版,是被举报人庭审后自我创作的;
7. 随意变更合议庭成员不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也不向当事人说明;
8把案件推倒重来,自我设定被告主体作枉法裁判;
9不依法自动回避本案,还歪曲事实,谎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事实证据和重要环节;
10. 随意改变诉讼主体,变更诉讼程序,增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损耗司法资源,拖延审判时效,致使案件久拖不结。
被举报人以上10点违法行为真实,证据全部在案件中存在保有,有必要时,办案机关可开听证会予以佐证。敬请办案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调查后发现反映、检举、控告失实的案件,应写出销案报告,连同调查报告一起报批准立案机关及领导批准销案,并做好善后工作。对检举控告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建议其所在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支持被诬告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起诉。应依法追究。
六、李媛媛法官曲解诉讼对象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不可估量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017年6月9日,李媛媛法官把其曲解变更的被告合浦县公路管理局一案开庭审理,举报人在庭上强烈要求其依法回避本案,理由是李媛媛法官曲解诉讼对象。李媛媛法官并不虚心接受,也不自动回避本案,还制造事端,谎报举报人(原告)当庭谩骂她,制造侮辱她本人的假象,致使举报人蒙冤拘留10天,当庭谩骂她的不实报道在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报道。事实上举报人根本就不在法庭上污辱谩骂她,举报人说她是法官中的害群之马、败类、垃圾,必须得清除出法官队伍的言辞是写在向各级组织机构的举报信、公开媒体举报以及申请其回避申请书中,如果要说诽谤不如说诬告陷害更合适。举报人的这一举动,合浦县人民法院应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更为合适,而不应是滥用职权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因为举报人向上级机关举报李媛媛法官的违法行为还没有结论。
李媛媛法官为了帮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公路管理局逃避责任追究而把案件的主要证据、重要情节不如实向审委会报告,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法院、社会造成不良,本事件在全国电视媒体、各大网站、报纸进行宣染报道,甚至把这一事件传到外媒,影响极坏。李媛媛法官的行为实现其职务犯罪,抹黑法院的事实。李媛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法惩处。
综上事实,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此,举报人根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举报,请上级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此致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
2017年7月3日
联系电话:13977908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