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刘浩律师:对史庭福先生予以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申请人:刘浩,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史庭福先生予以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史庭福先生因201764日于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发表纪念陆肆演讲,被以寻衅滋事为由拘留、逮捕,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史先生作为南京市民,不计利害,不顾安危,超越访民之小我,追求公民之大我,为国家统一于民主、民族团结于民主而鼓而呼,于现实行义,于未来有功,于南京争光,其何罪之有也?!

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有史以来,均以实现民主宪政为目标为职责。毛泽东先生是以民主为大旗,团结民主党派,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根基;邓小平先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民主集中制之政治体制改革;习近平先生更以依法治国为方略,践行民主自由法治等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梦。显而易见,根据党史,根据国史,特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先生呼吁民主无罪,依法应当立即释放。

毋庸置疑,对于言论,不能无限上纲。文化大革命,一去不复返也!

本案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遗憾的是,侦查机关竟然无视民主大潮,无视法律规定,一意孤行,对史先生予以拘留、逮捕。史先生曾因民事纠纷遭遇多次暴殴,落下多处病伤,目前更是患有胃溃疡、高血压等疾病。显而易见,史先生的肉体与精神正遭受着双重巨痛。

稍有良心者,闻之无不潸然泪下;略具常识者,思之无不慨然身起!

综上所述,史先生呼吁民主无罪,应当立即释放,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应以取保候审为宜,无论如何不应予以逮捕,对于目前的逮捕,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为了维护史先生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史先生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之规定,特此申请,要求对史先生立即释放,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要求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致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

申请人:刘浩律师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