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7月25日余文生对因“支持香港占中”被抓捕遭酷刑之刑事自诉一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依法再追究北京大兴恶警冯盛名、韩超的刑事责任。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自诉人、二审上诉人)余文生,1967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电话13910033651。
被申请人1(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盛名,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被申请人2(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刑事自诉一案,因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120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2刑终153号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2条(二)(三)(五)项,特向贵院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2016)京0115刑初120号刑事裁定书、(2016)京02刑终153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裁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刑事自诉;
3、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刑讯逼供的罪行。
事实和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不受理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及驳回上诉,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及其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涉嫌枉法裁判。
理由如下:
1.缺乏罪证实际上就是证据不足,本案未经审理,不能证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不受理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就是未审先判,名为裁决,实为判决。未审先判就是枉法栽判。二审法院明知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却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又是枉法裁判。上诉人保留追究一审二审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的刑事责任。
2.在证据方面,再审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有被羁押证据、未被羁押前体检证明、释放后的手术及诊断证明。提供了并申请了法院需要调取也可以调取的证据所在,有上诉人2014年10月14日羁押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时入所体检表、2014年11月20日转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时入所体检表、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期间的全部录像。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罪行。
为此,上诉人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余文生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