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6日星期三

瞿明学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 要求立案追究涉案人员徇私枉法、破坏选举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瞿明学,男,汉族,出生于196559日,住永靖县盐锅峡镇虎狼沟14号楼5单元201室。

控告请求:依法立案追究涉案人员徇私枉法、破坏选举的刑事责任。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我是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居民瞿明学,也是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盐锅峡镇第29选区的选民。20165月份永靖县盐锅峡镇开始举行的县、镇人大代表选举,我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推举他人参选,620日,永靖县公安局将我非法抓捕并以所谓的涉嫌“破坏选举罪”刑事拘留,72日被永靖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被关押看守所38天。2016728日,永靖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释放。

现我控告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局长、永靖县检察院检察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莫须有罪名非法抓捕公民、限制公民依法行使法定权力,先抓后审、打击报复。控告永靖县公安局在非法抓捕公民过程中,严重破坏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明显构成徇私枉法罪、破坏选举罪。现我恳请临夏州检察院立案侦查涉案人员徇私枉法、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

一、关于永靖县公安局、检察院涉案人员具体徇私枉法的行为如下:

201665日,甘肃省永靖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开始进入推荐候选人阶段。我同选区选民张陆军等联名推荐选民刘明学为永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初步候选人,同时刘明学被盐锅峡镇选举委员会公告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初步候选人。
613日,永靖县和盐锅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公告出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刘明学被淘汰。为了对此情况有个了解,我们向永靖县人大常委会选举办询问,但是未得到答复。

620日凌晨,在家睡觉的我、刘明学、张陆军、王明柱被永靖县公安局从家中带走,当晚我被以“破坏选举罪”的罪刑事拘留,关进了永靖县看守所。

201672日,我被永靖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728日,永靖县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对我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将我释放。该《不起诉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为:发“关注盐化选举”的红包,有69人次领取:散步对其他候选人的侮辱性语言、编造不实信息、向微信群人员许诺选举刘明学成功后请客举行宴席。

《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永靖县公安局、检察院指控我有发红包、许诺选举成功后请客举行宴席的行为,意图证明我的“贿赂”行为。可为什么不公布我发红包的金额?原因是我多次发红包不足200元,纯属微信群内游戏行为,为了将游戏行为栽赃包装成“贿赂”,所以不敢公布发红包金额。指控我许诺请客举办宴席的“贿赂”行为,试问我向谁许诺了请客举办宴席?请客的人员、地点、目的?指控我编造不实信息、欺骗选民,试问我编造了哪些不实信息?怎么欺骗选民的?
永靖县公安局、检察院在没有证据证明我存在“以暴力、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的犯罪行为的前提下,捏造我的罪状,故意使我这个合法行使选举权的无罪公民,受到刑事侦查措施追究,入狱38天。再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企图逃避国家赔偿责任。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永靖县公安局的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下。

2016 620日是永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可是在该日凌晨,在家睡觉的我、刘明学、张陆军、王明柱被永靖县公安局从家中带走到公安局做笔录。下午2时许,永靖县公安局扣押了我们四人的手机,在警车的押解下前往第二十九选区现场投票选举。由于现场有人指导投票、且我们在警察的押解下去投票,所以无法按自己的正常意愿投票选举,有人弃权,有人按指定投了票。而我在当晚被以“破坏选举罪”的罪刑事拘留,关进了永靖县看守所。

我作为有合法选举权的公民,被永靖县公安局以捏造的罪名刑事拘留、被永靖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失去人身自由38天。其实质是对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妨害。在警察的押解下去投票选举,成为世界选举史的奇闻、丑闻。

永靖县公安局的行为,才是《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以披着合法外衣、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明显构成破坏选举罪。

现提出控告,请依法审查立案侦查。

控告人:瞿明学 
电话:1388402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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