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8月9日,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杜村一组村民刘建民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建民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洛公复驳字【2017】0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洛龙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毁坏财产的行为作出处置。
2017年3月17日下午5点许,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气势汹汹企图拆刘建民的房屋。刘建民多次打110向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报警。但洛龙公安分局民警并没有到现场,而是在接警后80多分钟才赶到村委会,违反了及时出警的规定。刘建民认为,民警只到村委会而未到现场,视为未出警。
为此,刘建民向洛阳市公安局(简称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作出洛公复驳字【2017】01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刘建民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洛龙公安分局向法庭提供了四份证据,并辩称“刘建民报警后拒绝提供真实姓名,故无法处理”。
刘建民予以反驳,洛龙公安分局为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虽然向法庭提供了四份证据,但没有提供执法记录仪中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反而只能证明其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4号)第四条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刘建民指出,洛龙公安分局提供证据一的名称为电话报警记录,记载:报警人不愿说姓名。但该事实应当由洛龙公安分局提供执法仪所记载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予以证明。但洛龙公安分局不能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不能证明刘建民不愿说姓名。刘建民的房屋遭遇被强拆的危险,不可能不报自己的姓名。对于刘建民是否报了自己的姓名,洛龙公安分局只要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便一目了然了。
洛龙公安分局辩称,当时记录仪没有电了,故无法提供执法记录仪中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企图抵赖其未到现场的事实。但这种谎言,实在太低劣。首先,执法记录仪及其电池都有备用的,即使没有电,也可以用备用记录仪的。其次,民警出警恰恰就没有电了,如同战士上战场没有带子弹一样荒唐。管理如此混乱,谈何依法行政?
洛龙公安分局出示的证据二,名称为接处警登记表。该登记表形式与内容都不合法。填表人与接警人、处警民警是同一人,接警人的签字艾需仁有涂改。签自己的名字也会发生涂改,令人感到奇怪。但更奇怪的是,艾需仁既是接警人,又是处警民警,还是本案的证人。实属荒唐。
洛龙公安分局出示的证据三,是证人证言。奇怪的是,该证人竟然是处警民警艾需仁。应当指出的是,艾需仁的行为,视为洛龙公安分局的行为。也就是说,洛龙公安分局自己证明自己正确。貌似聪明,实属荒唐,是黔驴技穷的体现。
洛龙公安分局出具的第四份证据名称为:杜村村委会的证明。从制作该证据的时间来看,系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系无效证据。
刘建民认为,洛阳市公安局忽视了上述事实,其作出的行政复议也应当撤销。由于洛龙分局接到报警后,未到现场处理,实际上,就是对违法强拆行为的纵容,导致非法强拆者有恃无恐,一次又一次地对刘建民进行骚扰、恐吓,于今年四月终于将刘建民的房屋分几次拆毁。刘建民将二公安机关告上法庭,等待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