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8月14日下午3点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立新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案。黄立新委托倪文华代理。
黄立新系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秦家埭村村民。其有二块承包地,共1.2亩。一块承包地位于黄家宅后东至民沟,西至民沟本队,南至张兴兵家,北至唐美兰家,计0.8亩;另一块位于花家宅后东至中心小路,西至小路,南至沈学才家,北至黄克一家,计0.4亩,现被先锋街道非法占用,未得到任何补偿。虽然先锋街道办事处一直坚称手续正在补办之中,但一直没有公示有关补办手续及其文件。于是,黄立新于2017年2月14日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举报,请求该局对违法占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的结果书面告知黄立新。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黄立新举报后,不但没有依法查处,反而以信访处理,敷衍了事。黄立新不服,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援引《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认为举报土地违法属于信访,对信访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作出了【2017】苏国土资行复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黄立新的行政复议申请。黄立新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2017】苏国土资行复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该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庭审中,黄立新代理人倪文华认为,对于土地违法的举报不属于信访,故不适用《信访条例》,而是适用有关举报土地违法的法律法规,并出示了《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复决字【2017】第2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证据,证明举报不属于信访,且对举报处理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坚称,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不服属于信访不在行政复议范围。
黄立新代理人予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可以说明举报是可以复议的。该《答复》明确指出“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黄立新因土地被侵占而举报,明显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查处。但该局没有查处,黄立新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坚称举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与法相悖。
黄立新期望南京中院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