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星期二

卢廷阁律师:2017年9月15日会见李发旺受阻经过通报——向关注李发旺案件的亲朋简要汇报


2017915日(周五)上午9时许,李发旺妻子赵金香与朋友陪同我(卢廷阁律师)来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看守所。看守所与县公安局部分科室同在一个大院办公,上下两层,负责本案侦查的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寻衅滋事案怎么由这个部门负责侦查?让人费解!)在一楼办公。大院里面是看守所大门,大门后面是看守所羁押区,大院前面是公安局另一办公区大院。

我们找到看守所,但门卫室空无一人,我问大门另一侧的办公室人员,告诉一个电话,联系后,里面一男性问了情况后答复说:带上执业证、委托书、介绍信来所就可以安排会见。我说:我们就在大门外。里面说:那你等一下,我出去接你。等了约半小时,也不见有人出来。又打电话,说:里面正在检查,让再等等。又等了约15分钟,再打电话就无人接听了。
于是我们到二楼找到看守所张所长,讲明情况,要求会见。他说:你们来之前我们就知道了。我问:怎么知道的?他笑而不答。他说:这个案子办案单位已向我们打过招呼,不让律师会见。我问:为什么?他说:这个案子是重大敏感案件,这个你也应该很清楚。我说:我不清楚,说它是敏感案件,有依据吗?或者你们有文件吗?他说:这个没有,是上边说的。我说:我们得讲法律,法律是我们共同的遵守的标准,其他的什么内部文件、规定、某人的指示等都不能代替法律,否则要法律干吗?希望你能依法安排我会见。

经过一番理论、交涉,尽管他最终承认不让会见是违法的,但不敢违背内部的指示,担心被处分,所以始终不答应会见,但答应现场办理存钱和衣物,并保证密切关注李发旺的病情,视情况给予体检、服药或治疗,不会让他出现意外情况。所长打了个电话,一会儿一个男性(警号:佳县050)警察拿着收据过来,给赵女士办理了1000元的存款和几件衣物。

最后,我向他表示:我要向驻所检察室反映并投诉。他说:那是你的权利,我们也无权干涉,并告诉我驻检人员及联系方式就在看守所大门侧面的墙上。

找到驻检的联系电话后,打通了郑成莲科长的电话(他们今天没来看守所办公),向她口头反映了看守所违法不让会见的情况,她答应调查后给我回复。几分钟后回复说:已向所长了解了情况,是办案单位不让会见,让我找办案单位协商,办案国保警察叫张文魁。我说: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办案单位同意,本案是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明明白白,而不是三类需要申请才能会见的案件,所以我们无需找办案单位。经过详细的讲解后,她表示理解并答应再次找所长安排会见。但经过几个回合的电话沟通后,郑科长最后说:所长说了,安排会见有48小时的规定,他们要向上级反映、请示,然后给我答复。我说:郑科长,我已经就此向你口头反映并投诉,希望你跟踪、督办,并责成他们及时给我回复。她最后也表示奈,对我大老远的从河北赶来,又是第一次,还不能会见,表示了歉意,对佳县司法机关给人留下很差的第一印象表示惭愧,但答应追踪、督办。至此,已是下午130左右。

就会见事宜交涉期间,我们来到国保大队办公室,一女性内勤在,但拒收并转交我的委托手续,让我等到下午230上班后再来,并且说办案人员出去了,下午还不一定能来。其实内勤就干的就是收转材料等事物性工作,但她竟然失职不作为。为此我们来到公安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一男性办公室主任听我反映后,没有进行调查处理,只说:办案人员就在外面不远处办事,一会儿就回来,你们等一下吧?等我们出来后,他锁上门就走了。我们又来到国保大队办公室,要等办案人员回来,那个女性内勤说要准备下班走。我说:你们几点下班?她说:1130。我说:这不是还差10几分钟才到吗?她说:得早点走,食堂已开饭了,晚了就没有了。我说:那就到1130吧?一到1130就催我们走人,然后锁上门匆匆吃饭去了。

直到下午他们说的530下班时,再也没有任何回复。

今天(918日,周一,国耻日)上午,石家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石永瑞就来到我所,根据十九大维稳需要及上级安排,就两个案件找我谈话,其中之一就是本案。谈话约1小时15分左右。

卢廷阁律师   记录于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