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曾经是我国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如今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成了失业教师,过着“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生活。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我们以国家的法律为根据,以国家的文件为标准,以云南陆良和北京平谷的解决方案为参照,提出“全面覆盖、区别对待”的总体解决思路,要求省政府在同一时期内分层次解决我们失业教师的养老保险和生活待遇等问题。
具体诉求如下:
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应为我们补缴在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根据黑政发〔1984〕(54)号文件、〔1988〕教计字(100)号文件、教人1992(41)号文件、国办发〔1997〕(32)号文件、以及黑政办发〔1998〕(5)号文件精神,对19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现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 女55周岁),教龄达到15年以上的教师,全部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每月领取同等公办教师工资的2/3作为退休养老金。这部分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并且要随着公办教师待遇的上调而上调。
3、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事业单位的标准补缴在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过程中,自上岗之日起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96年之前的教龄视同缴费(就是一分钱不交),96年之后的教龄在补缴时去掉保险系数,政府承担20%,个人承担8%。
4、对198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根据〔2011〕8号文件精神,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为老师们补缴在岗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教龄不足15年的,由个人补足15年,或选择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按相应比例领取退休养老金。
5、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教人[201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政府应按2016年公办教师平均月工资为标准,向被清退下岗的教师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已经按下岗时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发放了一次性补偿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补齐。
6、因政策性迁移,如买房、结婚等,一律以原任教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龄证明,由现户籍地政府解决待遇。
7、幼儿教师应与8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代课教师同等标准落实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大中专学历的下岗教师,应当按规定加发学历津贴。
8、对已去逝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家属按公办教师待遇给予补发抚慰金。
9、对于自己已经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保险)的下岗教师,其所缴纳的保费由政府返还给本人;或将教龄养老补贴与每月退休金合并计算。对再就业已有社保和自费保险的教师,应将教龄视同保险龄与工龄合并计算,并按月计发退休工资。
10、对以前因某些地方领导违规操作、以权谋私造成的冤假错案,要求给予平反纠错,并落实相关政策。因政府违规操作,被冒名顶替等不应被辞退的下岗教师,自下岗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由政府为其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11、合同制教师、聘干教师、专业代培教师和县内招电大幼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享受公办教师的同等退休待遇,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返岗,恢复教师身份,享受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2、2000年以后被辞退的教师,2000年以后的任教时间应算教龄,要求纳入正式编制;2000年以后仍在学校任教,至今还在岗的代课教师,要求纳入正式编制,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13、因下岗又失地的老师,要求政府为其补足自下岗之日起至今的累计土地总和,或者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补偿失地教师。
14、关于享受国补的有证民办教师、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在2000年前后无过错被“一刀切”的民办教师、因政府违规操作被迫下岗的教师、中直企业学校任教、省直农场学校任教、厂矿企业学校任教、林业部门学校任教买断的各类别的下岗教师均对号入座,在同一时期内分层次给予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我们全体下岗失业教师热切期盼共享改革成果,同浴党的温暖阳光!
黑龙江省全体下岗失业教师
201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