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9月22日,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杜村杜志昌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洛龙国土责交【2017】09-20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该案已获受理。
2017年9月20日,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洛龙国土责交【2017】09-20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称“杜志昌使用的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杜村集体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证土【2009】285号批复)批复批准征收”;又称“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限杜志昌3日内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被批准征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杜志昌承担”。
杜志昌认为:1、批准征收并不等于办理了征收手续;2、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错误在于:
首先,该局没有明确指出杜志昌违反哪条哪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其次,该局没有证据证明杜志昌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再次,该《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但被告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等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被告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无权责令杜志昌交出土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限杜志昌3日内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被批准征收的建筑物,于法无据。事实上,杜志昌的建筑物并没有被征收,杜志昌更没有获得任何征收补偿。
杜志昌的起诉状指出,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无权作出洛龙国土责交【2017】09-20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