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9月27日,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秦家埭村黄立新不服江苏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459号行政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459号行政裁定,责令南京中院继续审理。
黄立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秦家埭村的承包地被当地政府非法占用,而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举报,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的行为。但该局没有查处,却以信访处理,未给予失地农民黄立新任何补偿和安置。为此,黄立新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占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认为,信访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援引《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出驳回黄立新的复议申请。黄立新的承包地被当地政府非法占用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查处,江苏省国土厅也不受理黄立新的行政复议申请,阻断了黄立新行政救济的途径。黄立新只对寻求司法救济。
黄立新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南京中院以与江苏省国土厅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黄立新的起诉。
黄立新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指出, 首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违法的举报按信访处理是错误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所列举的信访形式,并没有举报。恰恰说明黄立新的举报不在信访范围内。其次,从现有的案例来看,举报不是信访,且对举报处理不服可以复议。另外,一审庭审中,黄立新的代理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 2014年3月14日),明确指出: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根据上述最高院《答复》,黄立新作为举报土地违法的举报人,明显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故黄立新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此,南京中院故意避而不谈,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其作出的行政裁定,难以令人信服。
黄立新希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纠正南京中院的错误,责令南京中院继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