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文足,女,32岁,家庭主妇,住湖北恩施州巴东县西壤坡
电话176XXXXX709
被申请人:湖北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祖爱
地址:巴东县朝阳路2号
电话:0718-4334339
行政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的“不亮工作证强行闯入私宅”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10日上午11点,申请人正在自己名下的房子里(位于湖北恩施州巴东县西壤坡滨江花园C栋302)招待朋友。听见敲门声申请人打开房门,看见一下子闯进来四个穿公安制服的人。这四个人还要往里闯的时候,申请人拼命拦住。询问:“你们这是干什么?”穿公安制服的人说:“有人报警,说你这里有不明身份闲杂人等,我们要带走。”申请人闻之愕然:四位穿公安制服的人不亮身份、私闯屋内笑语晏晏、其乐融融的民宅,不知道依据的哪一条法律?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申请人家里来朋友既不损害公共秩序,也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申请人看不出社会危害性在哪里?
抛开上述内容不说,单单就不亮工作证就闯入申请人的私人住宅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这四位穿公安制服的民警,已经违法。所以,作为公民,申请人不能配合公安的这种违法行为,不断抗议其闯入,要求其离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这种非法闯入民宅的行为极其愤慨。这四位民警竟然说申请人拒绝他们进家门是妨碍公务。他们不亮工作证,公务一说从何说起呢?
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现依法向湖北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湖北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文足
2017年10月10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现场照片两张
3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