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0月13日上午9点,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二组年近八旬的王凤英老太太率二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共同起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日到原告王凤英住处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王凤英太太与儿女共同居住的房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二组西二街9号。2017年7月1日早上6点30许,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郭强、李丽涛胸挂工作人员证,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社会闲杂人员百十人,开着大型机器,声称代表政府下打洞埋管道,须在王凤英家的地下通过。
78岁的王凤英及其子女极力反对。关林街道干部就指挥社会闲杂人员强行将王凤英老太太抬到施工的土堆上在烈日下暴晒。王凤英老太在烈日下的暴晒下晕倒在地,村民打120求救。王凤英被送往洛阳市中心医院急救室抢救,方脱离危险。
王老太及其儿女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其理由如下:
胸挂工作人员证件的郭强、李丽涛系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其声称代表政府要在原告住宅下打洞埋管道等行为系职务行为,视为关林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又因该街道办事处系洛阳市洛龙区人民的派出机构,其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关林街道办事处干部的行为扰乱了王老太一家的正常生活,且造成了精神痛苦。区政府的下属关林街道借铺管道为名,要通过王老太家的房屋,势必影响王老太一家的居住安全,其目的是为了逼迁。
庭审中,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提供了三份《情况说明》,作为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企图证明是王老太一家阻扰施工,致使街道办无法铺设管道。
王老太的代理人予以反驳。首先,铺设管道的施工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施工。王凤英老太一家阻扰非法施工,不但没有错,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区政府提供的三份证据,其中第一、二份《情况说明》系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可笑的是,第三份证据系关林街道制作的,也就是说,关林街道企图自己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何等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