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0月13日上午10点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洛阳市涧西区遇驾沟村五组村民张百通诉涧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合同案。张百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5年6月15日原告张百通与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管委会(简称管委会)及洛阳市遇驾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遇驾沟村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015年6月15日张百通与管委会及洛阳市遇驾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遇驾沟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将张百通列为被征收人,并规定了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但协议没有规定安置房的位置,也没有交房的日期。协议所谓的安置房如同海市蜃楼,虚无缥缈。签了协议的农民忧心忡忡。
张百通认为,因征收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但管委会不具备征收资格,更不具备与村委会共同征收张百通房屋的资格,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因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管委会系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且其签订征收协议的行为系越权行为,应当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法律责任。
庭审中,洛阳市涧西区政府辩称,区政府没有签订协议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张百通的代理人予反驳,虽然涧西区政府没有亲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涧西区政府颁发的洛涧政【2012】8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区政府委托管委会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据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涧西区政府作为委托方是适格的被告。另外,无论管委会,还是涧西区政府签订《遇驾沟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都属于越权,越权行为无效。
这起行政诉讼影响重大,涉及涧西区广大村民的重大利益。如果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管委会与所有村民签订的该协议都无效,后果不堪设想。洛阳中院是否能公正判决,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