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0月27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向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马赵营村赵公安、赵文田、张红卿等三位农民送达(2016)豫0329行初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被告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马赵营村村委与中央新影视院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无效;二、责令被告停止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地方政府疯狂圈地的情况下,伊川县法院能作出这样较公正的判决,实在是难能可贵。但看判决签署的日期是2016年7月10日,送达日期是2017年10月27日。也就是说,从判决的作出至送达竟然要经历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期间,官方的干涉和利益集团之间较量之情形,局外人难以揣测。
2016年1月12日,伊川法院受理了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马赵营村赵公安、赵文田、张红卿等三位农民起诉被告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马赵营村村委,请求确认其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无效;责令被告镇政府停止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农民损失。
起诉状称,2015年7月13日,辛店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用挖掘机、工程车等工程器械在原告村六、七、八组的基本农田挖出约4米深,宽约20米,长约200米的坑,将挖出的土堆积在附近的农田。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镇政府和村委会将农田毁坏,不能耕种。原告向有关部门举报时,村委会出示了《用地补偿协议》。原告认为该《用地补偿协议》违反法律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伊川法院直到2017年5月10日才公开开庭审理,但被告镇政府和第三人村委会经两次传票传唤,仍然拒绝出庭应诉,也未答辩,公然藐视法庭。伊川法院按镇政府缺席审理。但迟迟不下判决。三位农民在本案受理六个月后,多次通过书信或者直接到伊川法院询问办案情况,强烈要求及时作出判决,但法官姜军芳却以审判委员会未研究好为由,不作出判决。奇怪的是,2017年10月27日该院送达判决书的签署日期是2016年7月10日。这究竟是倒签日期呢,还是另有隐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28日法[2016)2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责任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判决文书中裁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但伊川法院未依法律、法规在判决书中载明,未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法定程序。
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马赵营村赵公安、赵文田、张红卿等三位农民将继续追究镇政府践踏法律藐视法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