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0月6日,常州女权捍卫者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被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7】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其依王小琍的申请内容提供政府信息。
常州王小琍系常州市夏萧村委南坟头组村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一直在本村,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但自2014年以来,仅因结婚被定为“出嫁女”,经村代表所谓的“表决”,剥夺了王小琍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关权利。为此,王小琍通过信息公开、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常年坚持维权。
王小琍于2017年8月23日向西湖街道办事处申请王小琍所在的村民小组讨论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与人员签名的政府信息。西湖街道办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附《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讨论结果表》,并于9月13日向王小琍送达。王小琍认为:
王小琍要求公开“村民小组讨论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与人员签名”,包括“王小琍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的对象,是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讨论结果的笔录”。否则,该政府信息是不完整的。虽然西湖街道办提供了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结果表。但该表只有代表签字,但没有讨论内容,故与王小琍所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相差甚远。
其次,该表的签名,明显缺乏真实性。这份结果表的成员签字明显存在大量的假冒签名,如果是代签应当注明。但该表没有代签的注明,应当视为假冒签字。一份假冒代表的签字就轻而易举地剥夺了农村出嫁女的基本权利,何等恶劣!何等荒唐!
另外,西湖街道办未告知王小琍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王小琍希望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阻止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肆无忌惮地剥夺农村出嫁女基本权利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