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2017年11月14日余文生就2014年因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抓捕酷刑,起诉恶警冯盛名、韩超刑讯逼供被驳回一案,向最高检等部门控告一、二审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余文生,1967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电话13910033651。
被控告人1刘冲(一审审判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2李强(一审审判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3王振祥(一审人民陪审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被控告人4朱印(二审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5胡红莲(二审审判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6路平(二审审判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余文生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捕,共被羁押99天。余文生被羁押期间,遭遇酷刑,家和律师事务所均被搜查,物品被抄,被关死囚牢61天,提审近200次,每天经常被提讯16、7个小时,无法保证睡眠,不能见律师。2014年11月1日左右大兴分局成立余文生专案组,对余文生审讯力度加大。专案组10个人三班倒对余文生审讯,从开始的谩骂,到把手余文生背拷在铁椅子上,直到后来给余文生使用酷刑。酷刑的使用,在11月2日晚到11月5日凌晨,一共用过三次刑,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实施酷刑者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冯盛名、韩超。酷刑的方式是将余文生的手臂环绕铁椅子背上,由于余文生个矮臂短,手臂根本不能环绕铁椅子,后来手臂硬是被恶警强掰过来,带上手铐,并将手铐收紧,铁椅子又宽又高、有棱有角,手铐的环扣口较为锋利。当时余文生的身体的肌肉骨骼完全被拉紧,手当时就肿了,其感觉真是生不如死,而给余文生用刑的恶警冯盛名、韩超还不断拉动手铐,每一次拉动都带来余文生的惨叫。韩超对余文生说:“不会让你死,但会让你生不如死。”冯盛名对余文生说:“别怪我们,都是你逼我这么做的,你的事根本不叫什么事,领导就要你一个态度。”在以后的70多天一直有冯盛名、韩超审讯余文生,时时对余文生酷刑威胁,甚至在余文生小肠疝气难受的情况都有长时间坐在铁椅子上接受审讯,并且在冯盛名威逼下被迫签下不聘请律师的声明,直到余文生离开看守所。11月15日左右,余文生发现自己出现小肠疝气症状,余文生在进大兴看守所体检时没有小肠疝气,2013年12月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体检也没有小肠疝气,11月20日余文生转押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体检时,证实了余文生有小肠疝气。因酷刑虐待饥饿折磨,余文生取保候审出来后不足半月就住院动了小肠疝气手术,余文生被羁押前并没有小肠疝气。
余文生在2015年10月13日向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大兴区检察院提出了对冯盛名、韩超等人的控告,但至今未得到回复。
2015年11月22 日余文生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韩超、冯盛名提起刑事自诉、2016年1月1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一审二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不受理余文生对韩超、冯盛名的刑事自诉及驳回上诉,余文生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及其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理由如下:
1.缺乏罪证实际上就是证据不足,本案未经审理,不能证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以缺乏罪证为由不受理余文生对韩超、冯盛名的刑事自诉就是未审先判,名为裁决,实为判决。未审先判就是徇私枉法、枉法栽判。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明知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却驳回余文生的上诉,又是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2.在证据方面,控告人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有被羁押证据、未被羁押前体检证明、释放后的手术及诊断证明。提供了并申请了法院需要调取也可以调取的证据所在,有控告人2014年10月14日羁押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时入所体检表、2014年11月20日转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时入所体检表、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期间的全部录像。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韩超、冯盛名的罪行。
为了公平和正义,为了揭露反人类暴行,为了将实施酷刑的恶警绳之以法,为了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绳之以法。根据刑法399条、247条、234第一款、刑事诉讼法242条第5项的规定,余文生特请求依法支持余文生的控告请求。
此致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控告人:余文生
2017年11月14日
附1(2016)京0115刑初120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附2(2016)京02刑终153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