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三级警督、国家六级伤残人民警察、三等功臣以及多次受到组织嘉奖的郭少坤,今年64岁。
为了生存和活命,为了寻求神圣的共和国法律对我的保护,我自从在1997年被辞退后,曾上访和递交申诉信给徐州市公安局无数次,上访江苏省公安厅九次,上访公安部九次,并先后寄给国家政法委、公安部和省市公安厅局申诉信十余封,申诉的主题很简单,即我是一名因忠于职守两次身负重伤并导致残疾的六级伤残人民警察,由于丧失正常人劳动能力而不得不要求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对我依法抚恤,至今均无结果。
1980年,我曾因制止歹徒寻衅滋事中殴打警察而负伤(当时的公安部主要领导曾经有过批示,信访处曾给我写过安慰信)(详见附件)——此次负伤导致我终生毁容和残疾:左面部粉碎性骨折,左眼球后退,左面部神经麻痹,左眼视力丧失,双眼视神经萎缩(后被评定为六级伤残)。1996年,我在执行巡逻任务追捕嫌疑人时,又将右腿摔断,造成双踝粉碎性骨折,导致肌肉萎缩,至今疼痛不止,踝部不能弯曲且反复肿胀,遗留下终身不愈的“创伤性关节炎”,而且一直在医嘱的“休息,对症治疗”期间(详见附件)。2008年又因身体伤病原因,导致多发性脑梗塞,以上伤病一直在医嘱的治疗之中,不但使我丧失了正常劳动谋生能力,也面临着丧失生活的自理能力。
在这封申诉信中,我要第一次谈谈对人性的理解,其实我并没有任何政治和文化纠结,无论在警察岗位工作还是被迫离开了警察岗位后的申诉中,我的言行基本上都符合做人的常情常理。
人性,即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智。人有四种正常的本能,一是“生命本能”,二是“社会认同本能”,三是“自我认同本能”,四是“解脱本能”。这四种本能对应了人应该有的人生目标分别是“健康”、“成功”、“幸福”与“智慧”。不论种族和国家,人的本性本能,人心伦常相通攸同。
我们的祖先曾经说过:“法为德之辅”。意即法律是道德的辅助,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道德被弘扬条畅,就用不着更多的法律来约束人们,如果人们已不顾及人性与道德,国家就必须用法律来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但如果人们连国家法律都不遵守了,只能证明这个社会的道德更加沦丧,人性之善几近泯灭了。
自我被辞退后的二十年,我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的申诉中,从来未涉及到人性二字,我只是根据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请求对我的被辞退依法纠正。然而,无论是亲眼看到我为国伤残的身体状况的接待者,还是收到我的申诉材料中有着伤残证明的各级领导人,竟然没有一人敢于直面现实,依照人道和法律给我一纸书面答复或者解决问题,因此,导致我在拖伤带病中上访至今,在无果和在对国家法律失望之余,只有叩问天理与人伦。
就人性的普遍意义而言,人的生命及其健康是应该得到尊重的,因为人人都是由父精母血组成的血肉之躯,人人都应该有着对这具血肉之躯的痛痒感受,对自己身体及其健康的爱护也是每个人人性(乃至其他动物包括禽兽性)的自然反应。拖着一身两残的血肉之躯,我长期忍受着异常的伤痛,加上伤病造成的多发性脑梗塞一直在影响着我身体的健康。因此,有着生命本能的我不能不作出反应:丧失生命的健康及正常人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我,不得不请求掌握国家和地方权力的组织及其领导人予以依法保护。
人的生命及其健康离不开对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服务,不论这个国家是一个什么样性质和制度的国家,只要这条生命为其牺牲或者伤残,国家都应该依照自己制定的法律对其抚恤和保护,这也是人性的“社会认同本能”和“自我认同本能”。我作为一名为了自己的国家忠于职守而导致身体双残的警察,在丧失正常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符合最基本的法理和情理。
鉴于以上人性的常识及我对此的认同,自我在1997年3月被徐州市公安局宣布辞退后,并没有对辞退的所谓理由提出任何异议和申辩(仅保留意见),我只是本能地向共和国的各级政权组织及其负责人强调我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国家法律应予保护的理由。
应该说,作为一个大写正常的中国人,在我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中,除去国家颁发给我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证》和各医院对我的病情所写的诊断书,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文本(详见附件)之外,本人所写所说的字字句句都是真实的,都是按照时间、顺序叙述的事实,没有任何凭空捏造和不实之处。然而,至今为止,没有得到任何一级组织及其领导人的认真研究,包括依法批示和处理。我所得到的只是:在沈文祖局长任期开始,才由徐州市公安局国保自2005年起,每月发给我生活费1000元(来自维稳经费)和公安局下属的保安公司发放的1700元以及药费的报销(来自维稳费用)。我虽然不知道这种待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还是对作出这一决定的领导和执行人心存感激,因为至少没有让我拖伤带病流浪街头。不过,这和神圣的国家法律对一个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有功残疾警察应有的法定待遇,还是格格不入的,也是我不能接受的。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党有党性,人有人性。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生下我们就是让我们报效祖国,孝敬父母,与其相对应的就是国家必须依照法律对因报国而牺牲和伤残者进行抚恤,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无论是出于人性的基本准则,或者是党性的实事求是精神,都应该面对我作为一个为国伤残者的现实和诉求,都应该尊重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价值,而不是麻木不仁。因为,这已不是官僚主义,而是基本人性之善的丧失,更是违反了天理人伦。
也许,接待过我的或者看到过我所有申诉信的人,既没有像我当年那样为国忠于职守的职业冲动,也没有因伤残而每时每刻感受到的肉体痛苦,更没有动脑筋设身处地的考虑到我如何去生存,他们没有甚至不愿意认真研读我这字字是真、句句属实的事实,才致使我的问题至今久拖未决。
我曾多次在申诉信上,包括向原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六次公开申诉中都说到“将人心,比己心”。遗憾地是,我的悲惨命运并没有在周永康掌管政法的那些年代换回任何人的恻隐之心使一个为国双残者得到法律保护。我想,这不仅仅是对我个人命运的不公,也折射出官僚主义的麻木不仁,反映着国家法律的虚无,而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像周永康之流终于成为国家的罪犯,人民的公敌。
习近平主席上任后,曾经多次强调法治问题,他在2013年1月7日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如何落实习近平主席的讲话精神呢?答案就是凭着做人应有的人性和良知,根据共产党的“实事求是”党性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研究并解决每一个上访申诉者(包括我)的问题,也自然是水到渠成之事。
鉴于此,我最后的基本请求:
一、按照1996年国家公安部颁布的《人民警察辞职辞退办法》和2005年国家颁布的《公务员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恢复我的待遇并给我办理退休。
二、如果像我这样多次立功受奖和被人民群众表扬的双残警察,共和国不愿按照国家法律对我依法抚恤的话,在某些权力者们的眼里把我视为一个外邦人或者另类,也应该给我一次性国家赔偿(尽管没有法规明码标价一个人的一双眼睛和一条腿因残疾丧失正常功能应该赔偿多少),因为就是我是在中国的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这块土地上为共和国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导致双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我的残生只能由共和国依法负责,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
三、请求我所到的上访之处(江苏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中央有关部门、直至到习进平总书记办公室)在接待并看完我的申诉材料之后,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我正式的书面答复(注:已走访过的江苏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均无答复):我的伤残是不是因公造成和事实?共和国法律能否对我产生效力?而不是继续置之不理,迫使我继续艰难的上访,也为这个社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包括给国家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四、既然我们对内对外称是“法治国家”,在我上访申诉期间各部门仍不作为并无结果后,本人将运用公民权利依法到法院进行诉讼并以此证明共和国法律的尊严,尽管可能遇到不予立案或者其他刁难,我也要用自己的残生走完人生,因为我没有别的选择,为自己的国家致残,只能寻求自己的国家法律保护,舍此而无他,亦除死方休。
五、此信如果得不到领导的重视和依法处理,保留公开的权利。
我深知,作为一个年过六旬,一身双残和患脑梗塞的老年人上访意味着什么,这绝对是一条不归之路:要么,问题得到依法解决;要么,因为伤病倒在上访申诉的道路上。这两种结局,完全取决于各级负责人能否以正常人性引起恻隐之心并对我这封申诉信所反映问题的重视程度。
当然,我们都不想在未来历史上看到有这样一页上写着:一个为国双残的警察因丧失正常人劳动能力依法上访申诉数十年无果,终殁于共和国的维权道路上。他为国家忠于职守流血残疾了,然而,共和国却欠了他一个公道和说法。
我最后的呐喊——为国从警身两残,依法维权吁党管!
此致
郭少坤 (签字)
注:此信已在2016年分别交给徐州市公安局国保处并邮寄省公安厅、公安部、中纪委,至今无任何答复,如果继续下去,本人不得不公开
2017年9月24日星期日再次修定
附: 《伤残人民警察证》、《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