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11月2日,本网获悉:杨玉珍系原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在信访岗位上工作达10年之久,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而不断上访,沦为访民,并被列入黑名单,也成为维稳对象。在上访的过程中,杨玉珍遭遇监控、跟踪、截访、拘留。为此,杨玉珍寻找各种救济途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等皆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杨玉珍只得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7年10月31日,杨玉珍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该检察院予以受理,并出具洛检控行受【2017】23号《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
杨玉珍的《抗诉申请书》载明:请求依法撤销(2015)洛行终字第230号判决、(2015)西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抗诉。
2014年12月4日,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简称车站公安分局)作出了车站公(社)行罚决字【2014】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称“现查明2014年12月3日11时许,杨玉珍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秩序”,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决定书还特别载明“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杨玉珍认为,即使自己有违法行为,按该局认定也只是情节一般。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该条款的必要条件是情节较重。但按该局认定的杨玉珍的违法行为情节也没有“较重”的程度,即没有达到处罚的程度,故该局适用法律不当。况且,杨玉珍的行为并没有违法的事实。
车站公(社)行罚决字【2014】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称“杨玉珍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秩序”。但未描述杨玉珍采取什么手段扰乱单位秩序,扰乱了哪个个单位秩序。
在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听证会上,法官也问该局代理人
:“杨玉珍采取什么手段扰乱单位秩序?扰乱了哪个个单位秩序?”该局代理人回答:“扰乱中南海秩序”。这明显是谎言。即所谓杨玉珍扰乱单位秩序的认定,证据不足。
关于训诫是否可以作为拘留处罚依据的问题。河南省高院(2016)豫行申1063号《驳回申诉通知》称“训诫不是行政处罚,不构成对你进行行政拘留的法律障碍”。申请人认为,虽然训诫不是行政处罚,但训诫恰恰说明不足以行政处罚才作出训诫的。故作出训诫后,就不应当再作出行政处罚。否则,既作出训诫,又以训诫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杨玉珍还认为,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1、《受案登记表》既无报案人、也无移送单位、无移送人,案件来源不明; 2、处罚时未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未向杨玉珍送达处罚决定书,杨玉珍报110后才取得该处罚决定书;该局提供的训诫书来源不合法,且不能证明杨玉珍有违法行为。杨玉珍也没见过该训诫书。
只得一提的是,原一审人民陪审员赵元维——凯东办事处(对杨玉珍进行稳控的责任单位)司法所所长,其担任本案的人民陪审员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2015)100号]第二条中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赵元维既是本案人民陪审员,又是稳控责任单位的截访人员,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杨玉珍认为,原判确有错误,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予以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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