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11月7日,本网获悉,正带队在宁夏广袤的已收割稻田放鸭子的江苏爱心妈妈汪静,自从阜宁的家人于10月28日,收到阜宁县法院送达的无法庭地址、无法庭号、无联系电话的“三无”开庭传票后,迅速于11月3号向阜宁县法院提起异议,要求撤销该违反法定程序的开庭传票。今天,阜宁县法院签收了汪静女士的异议书。
2017年10月29日,正带队在离江苏数千公里外的宁夏放鸭子的爱心妈妈汪静,突然接到家人电话,称被控“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村主任刘德福已经起诉汪静名誉侵权,江苏省阜宁县发来了开庭传票,要汪静在2017年11月16日上午九时到阜宁县法院阜城法庭。
汪静女士从家人通过微信传来的图片看到,阜宁县法院确实给自己送达了传票,与传票一起送达的还有刘德福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的民事诉状及证据材料,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汪静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市级报刊上发表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人民币。
让汪静女士感到奇怪是,自己之前从未收到过阜宁县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程序性材料,阜宁县法院怎么会突然送达开庭(调解)的传票呢?再说,案件还没有开庭,怎么就要调解了呢?再看传票,不仅没有联系电话(一般应该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中有联系电话),就连法院的地址居然都是什么眼科医院的斜对面,更没有庭审在第几法庭的确定。
刘德福的名誉侵权起诉,是今年9月4日汪静女士外出进小鸭苗,阜宁县三灶镇政府人武部的部长杨刚,与沿渠村村书记洪兵、村主任刘德福一共十多人,到汪静女士承租经营了6年的养鸭场搞破坏,汪静女士雇请的两个养殖工人试图阻止,但村主任刘德福一声令下,十几个象打手的人就将养殖大棚拆了。整个过程中这帮人没有出示任何手续,村主任刘德福还对犹豫拆大棚的打手说:有罪我顶着!刘德福等人破坏养鸭棚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汪静女士晚上进回来的鸭苗遇到下雨天,没有保暖棚的小鸭苗被冻死1000余只。在今年的6月份,刘德福指使他人将患禽流感而死亡的鸡鸭,故意扔汪静的养殖场的不远处,导致5000千余只产蛋期的鸭子和鹅死亡后,经济损失达30余万人民币。对此,汪静女士曾向阜宁县县委书记、县公安局举报刘德福等干部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并将事实和真相及佐证事实的图片传给了关心自己的朋友。本来已经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村主任刘德福,在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下,居然摇身一变成为了名誉权受侵害的受害者,到阜宁县法院起诉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爱心妈妈汪静,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法律人士给汪静的建议是,阜宁县法院如此违反诉讼法的程序,可能是出于配合镇村干部干扰汪静在宁夏的养鸭生产,故先不用考虑刘德福恶意诉讼的应对,而是要对阜宁县法院违反诉讼法程序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撤销这个没有地址、没有法庭、没有联系电话的开庭(调解)传票。当法院的程序合法后,汪静女士就可以对刘德福等镇、村干部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提起反诉。
附:《对阜宁县法院受理、审理刘德福名誉权案的异议》
异议提起人:汪静,女,1967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923196701150067.住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园林路49号2幢102室。联系电话:15950274703.
2017年10月29日,异议提起人的家人收到阜宁县法院邮寄送达的(2017)苏0923民初5645号“名誉权纠纷”的开庭(调解)传票,与传票一起送达的还有刘德福的民事诉状,及证据若干。虽然该开庭(调解)传票有案号、开庭(调解)时间、及签发人,但没有明确的法院地址、没有明确的庭审法庭号、没有承办法官的联系电话,异议提起人无法辨认该传票的真伪。最为关键的是,作为被告的异议提起人在收到开庭(调解)传票之前,从未收到过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程序上必须先行送达的法律文书,更没有主审法官就刘德福诉讼请求事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征询,该开庭(调解)传票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要求撤销。
另外,异议提起人就村主任刘德福于2017年6月份指使他人将大量的死禽露天扔弃在异议提起人养殖场附近,引起禽流感爆发,导致异议提起人养殖场的鸭子大量死亡的涉嫌刑事犯罪事件,及2017年9月4日违法拆除异议提起人养殖场鸭棚,导致异议提起人大量鸭苗死亡的涉嫌刑事犯罪事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该刑事案件尚在公安机关的处理中,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则,阜宁县法院也应当中止审理本异议的民事案件。
此致: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汪 静电话:1595027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