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11月17日,本网获悉:2017年11月14日下午二点,张亮与南通海事局劳动争议案在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劳动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
张亮在南通海事局工作14年,并获取了大管轮的技术职称,但从来没有享受节假日,也不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更没有年薪假,且同工不同酬。为此,张亮请求劳动仲裁委:责令南通海事局与张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同工同酬发放工资报酬、补发全部差额工资、给予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补发14年未享受年薪假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早在2003年6月30日,张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签订了《聘用临时工协约书》,虽然约定:聘用时间从2003年6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共6个月。但张亮一直在南通海事局工作达14年之久,从未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南通海事局应当与张亮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庭审中,南通海事局竟然否认张亮是其职工。张亮出示了四张南通海事局不同年限颁发的《荣誉证书》,记载张亮系南通海事局优秀职工。这足以说明,张亮不仅是南通海事局职工,而且是优秀职工。另外,张亮还出示了考勤表,也充分证明张亮系南通海事局职工。南通海事局之所以要否定张亮系其职工,企图剥夺张亮应当享有加班工资、年薪假、同工同酬等待遇。
南通海事局一再强调,张亮与南通市再就业工程开发公司(简称再就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再就业公司派遣的。
张亮予以反驳。早在2003年,张亮与南通海事局签订了《劳动合同》。十二年后,南通海事局竟然要求张亮与再就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再就业公司派遣张亮到南通海事局,如此绕圈子,何等荒唐!这不仅在逻辑上说不通,在法律上也说不通。张亮一直在南通海事局工作,不存在再就业的情况;况且,张亮在南通海事局工作12年后与再就业公司签的合同根本就没有履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再就业公司)派遣乙方(张亮)在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单位(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船员。但张亮从来没有在该分公司工作。
南通海事局代理人称,张亮是再就业公司派遣到海宇公司;再有海宇派遣到南通海事局。张亮感到莫名其妙,自己从来没有到海宇公司上班,怎么可能由海宇公司派遣南通海事局呢?况且,法律规定,派遣公司的员工只能被派遣一次,不能转派遣。
张亮从事的工作不符合派遣的法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派遣工作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但张亮所从事的工作既不是临时性,也不是辅助性,更不是替代性。张亮在南通海事局工作,经考试,获得了南通市地方海事局于2009年8月29日颁发的《适任证书》,记载为:一等大管轮。这说明张亮从事的是技术性的工作,而不是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故不属于派遣工作。
庭审到下午五点后才结束。仲裁庭将组织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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