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

洛阳李村镇政府圈地案镇政府一败再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1228日,本网获悉:20171210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向洛龙区李村镇申明村16组唐文杰送达了(2017)豫0303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载明:确认被告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于2017412日作出的李执罚决【201700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违法。本案诉讼费由李村镇政府承担。

2017412日,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对唐文杰作出了李执罚决【201700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称“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申明社区11组建设房屋两处……该建筑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规定,决定拆除其违法建筑”;又称“限你在2017417日前,将你建设的违法建筑拆除完毕,否则,李村镇人民政府将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唐文杰不服,请倪文华书写行政起诉状。

起诉状指出,被告李村镇人民政府不具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此可见,李村镇政府并不具备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

李村镇政府不能证明原告唐文杰的建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另外,李村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形式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处罚决定是二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能混在一份法律决定书中。唐文杰的建筑物系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法无溯及力,故李村镇援引上述法律,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庭审时,原告方表现不错,终于胜诉。对于村民来说,民告官的案子很难胜诉,但唐文杰父子经过向法律工作者咨询,刻苦学习,靠自身的努力,也能获胜。

2017517日,李村镇政府强拆了唐文杰的房屋。唐文杰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要求唐文杰撤诉。倪文华对唐文杰说,宁可输也不能撤诉。输了可以上诉、申请再审、抗诉等继续维权,而撤诉就等于放弃权利,很难挽回损失。倪文华帮唐文杰写了回避申请书,请求该主审法官回避。该法官回避后,由行政庭庭长审理。唐文杰诉李村镇政府强拆案再次获胜。

村民唐文杰连连获胜,强大的李村镇政府却一败再败。下一步,唐文杰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将再次与李村镇政府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