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2月15日,宋会春将向平顶山中院纪检组举报平顶山法官随意迟到、缺席及开通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位于许昌市宋庄8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系老宅子年久失修,宋会春出力出钱进行了修缮。该房屋系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共有。
2010年4月8日,许昌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拆该房屋。二年后,2012年12月,该征地办才只与宋西章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但该征地办以宋会春已经出嫁,未给予宋会春安置。为此,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9点公开审理宋西章、宋会春(宋西章之女)诉许昌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宋会春按时到达了审判庭,但合议庭成员无一人按时到达。一小时后,审判长李占永才到,匆忙开庭。合议庭竟然是一位法官就敢开庭。随后,审判员李新保到庭,也不说明迟到原因。在开庭过程中,审判员李新保还随意进出法庭,目无法纪。另一位审判员赵益始终未见踪影。
奇怪的是,在赵益法官缺席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审判长李占永硬行开庭,违反了合议庭必须是单数的规定和法律常识。
在开庭前,即10月20日,宋西章和宋会春通过邮寄向该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合同之行政行为违法。
开庭时,审判长李占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所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新的诉讼请求和新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合议庭认为不予准许”。
宋会春认为:首先,审判长所谓“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新的诉讼请求和新的法律关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其次,本案笔录第4页系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其中第(五)项规定,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但审判长却又说“原告不符合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岂不是自相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因合议庭成员赵益法官未出庭,该合议庭缺乏合法性。故审判长不能以合议庭名义作出“不予准许变更诉讼请求”的决定。
宋西章、宋会春诉许昌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一波三折。2016年7月12日该案在平顶山中院立案,开了二次庭。2017年月日,平顶山中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宋家父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撤销原裁定,发回继续审理”的裁定。
2017年12月8日,平顶山中院开庭,合议庭不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且拒绝调查许昌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是否具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合同之主体资格。庭审结束后,宋会春以本案法官迟到、缺席等理由拒绝签字。该院当天发出传票,定于12月15日下午再次开庭,再次折腾当事人二地奔波。
在诉讼过程中,宋会春发现征地办没有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确认签订征地补偿合同的行政行为无效。平顶山中院不准变更,也不调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征地补偿行政合同的主体资格。宋会春认为,行政诉讼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行政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只有二名成员的合议庭 拒绝调查行政主体资格,其实质就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