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峰之子彭万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彭峰的辩护人。现结合阅卷、会见、与潜江访民座谈以及法庭调查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彭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彭峰作为一名访民,没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彭峰的上访始于对征地补偿费不满。众所周知,近年来各级政府大规模的征地行为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冲突,这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事实。因为政府的极端强势,征地补偿从来就没有公平的协商机制,政府从中牟取暴利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属于常态,彭峰同样属于受害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访,是彭峰的法定权利。彭峰多次到北京上访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求给一个合理的补偿,从来没有在土地补偿款之外谋取其他财产的非份之想,况且上访本身还要劳民伤财,这对他已经是一笔很大损失。
二、彭峰作为一名访民,不具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客观条件
彭峰多次到北京上访,周矶农场等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北京接访。彭峰本人身小力弱,而每次接访他的人则平均三人左右而且都比他身体强壮,如此悬殊的力量对比,彭峰如何能达到强拿硬要的目的呢?
三、彭峰曾经在火车上拿过的500元钱,属于事出有因,与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完全没有关系
通过公诉人提供的询问笔录以及出庭证人的证言可知,2015年2月政府派出的接访人员王明华、李烽、黄官学等在接彭峰回潜江的火车上给了彭峰500元钱,此笔费用源于彭峰在北京被接访人员殴打致伤,是对彭峰就医的补偿,而且是接访人员自愿给付,显然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一个被打伤的人有能力向三个身强力壮的男性强拿硬要吗?况且接访人王明华还是警察?
四、本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彭峰定寻衅滋事罪属于对法律严重曲解
刑法意义的寻衅滋事罪,着眼点在于扰乱社会秩序以及由此造成的受害人心理恐慌等,其犯罪主体显然属于那些街霸、村霸等地痞流氓,就此案来说,请问被告人彭峰从接访人员手中接过500元钱的行为,扰乱了何种秩序?给三名身强力壮的男子造成了何种心理恐慌?
如果说彭峰自接访人员手中接过500元钱的行为扰乱了一种秩序,显然这只是接访人员自己理解的一种秩序,即不给被告人500元钱就不能顺利完成把他从北京接回潜江的任务,所以只能说三名接访人员自愿给彭峰500元钱是为了工作业绩。请问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列入社会秩序的范畴吗?
从法庭调查的接过看,能够被认可的钱,也只有这次彭峰收到的500元,另外一笔所谓的500元只有政府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没有书面凭证,被告人则说属于诬陷,因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五、被告人彭峰属于被蓄意打击报复
辩护人第一次会见时,被告人即告诉说他是被周矶农场和派出所的叶方锦所长等打击报复,原因是他的上访行为影响了这些人的政绩。辩护人依据常识判断,被告人的说法成立。
《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六、被告人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属于潜江当局蓄意对百姓的民主实践打压
被告人彭峰被刑拘、逮捕,源于他意欲参选潜江市人大代表。他不但开始参与竞选,还对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某些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控告,由此开始被一些领导干部视为眼中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都赋予了被告人有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打压百姓的民主实践,既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背离浩浩荡荡的历史大势,是不得民心的。
七、被告人频繁上访的行为,属于中国信访制度多年积弊所致,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信访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事实则是,各级政府和信访部门并没有在如何从源头上解决访民诉求下工夫,而是把拦截和阻挠当成了工作重心。
被告人在土地补偿问题解决之后重新上访,是因为有了新的矛盾和纠纷,比如说周矶农场某些领导对他的承诺不能兑现等,虽然上访行为不值得认可,但也不至于该被定罪判刑。
八、给被告人定罪量刑难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政治目标
潜江众多访民关注彭峰案,关注者好像没怀多少畏惧之心,多的尽是些对政府的谩骂和愤怒。彭峰本人也已多次表态有把牢底坐穿的心理准备。如果说有些政府官员迷信暴力可以维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显然是饮鸩止渴。
如今社会矛盾激烈,全国各地民怨沸腾,习总书记告诫全党要不忘初心,请问初心是靠暴力维持社会稳定吗?
综上,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对被告人彭峰作出无罪判决。如果说法院基于某些政府官员的压力不能依法作无罪判决,请合议庭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予以轻判。被告人已经被关押一年多,且因潜江看守所管理不善导致得面瘫症,理应早日获得自由以疗伤。
请合议庭认真考虑辩护意见。
辩护人:刘建军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