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月30日,本网获悉:中国曹顺利人权团队在上海的部分人权捍卫者近日第5次上街举牌呼吁中共政权立即释放全国政治犯。她们举牌的内容是:“解除党禁报禁、释放政治犯、才是真自信”、“中国是世界上政治犯最多的国家”、“有政治犯的国家一定存在暴政”、“敦促中共当局立即释放全国政治犯”。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政治犯良心犯被关押,据不完全的统计有如下人员正在坐牢受难:
1、被判处死刑,2人:王国廷(目前重新量刑)、许有臣;
2、被判处死缓,4人:朱惠来、朱培忍、罗让贡求(藏)、丁汉忠;
3、被判处无期徒刑,15人:王炳章、买买提江•阿布都拉(维吾尔)、古丽米拉•艾明(维吾尔)、旺堆(藏)、伊力哈木•土赫提(维吾尔)、白玛益西(藏)、索南公保(藏)、吴泽衡、龚圣亮、徐福明、胡勇、巩进军、麦尔丹•赛伊塔洪(维吾尔)、阿布杜热扎克•夏木西丁(维吾尔)、玉山江•吉力力(维吾尔);
4、被判处有期徒刑28年,1人:阿卜杜克里姆•阿卜杜外力(维吾尔);
5、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人:陆建华、李文明;
6、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1人:张海涛;
7、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1人:吉力利•阿布都拉(哈萨克);
8、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人:次旺嘉措(藏);
9、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人:海莱提•尼亚孜(维吾尔)、
贡却才培(藏)、丹增曲卡(藏)、如凯•嘎玛桑珠(藏),阿里木江•依米提(维吾尔)、益西曲珍(藏);
10、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人:米玛顿珠(藏)、赵海通、扎西达杰(藏)、南杰顿珠(藏)、包国华、珠扎(藏);
11、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7人:谢长发、次成加材(藏)、泽让旦真(藏)、郭洪伟、洛桑曲达(藏)、洛桑克珠(藏)、热合江•再努拉(哈萨克);
12、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2人:李必丰、齐崇怀、张少杰、卞丽潮、仓央嘉措(藏)、仁增次仁(藏)、邢文香、王立芳、姜伟、洛桑格培(藏)、肖传雄、达吾提汗•达尔古色孜(哈萨克);
13、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5人:王登朝、仲周(藏)、王喻平、吕耿松、多杰扎才(藏);
14、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3人:景春、陈树庆、魏永汉;
15、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6人:刘贤斌、陈西、李铁、郭泉、洛桑次仁(藏)、尼加提•阿扎提(维吾尔)、姚文田、昂扎(藏)、日赛(藏)、玉杰(藏)、索南达夫(藏)、赤列(藏)、罗让才让(藏)、旦纯(藏)、索朗扎巴(藏)、索朗次旦(藏)、李雪、洛桑丹增(藏/左贡寺高僧)、夏霖、杨雄、庄友布、奥坎(哈萨克)、格桑秀郎(藏)、萨尔克提江(哈萨克)、肯杰别克•阿纳尔别克(哈萨克)、别热克汗•朵兰汗(哈萨克);
16、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7人:陈卫、胡功、艾则孜•艾买提(维)、梁少琳、洛珠(藏)、余光河、邵承洛;
17、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1人:程进峰;
18、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6人:金安迪、曹海波、范木根,李晓波、温卫红、刘爱英、王国云、宋桂香、解正义、达日(藏)、赞查(藏)、钟兴秀、赵海军、金丽燕、哈布力(哈萨克)、吴淦;
19、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 个月,7人:韩海、洛桑嘉杨(藏)、胡石根、周启良、王传煌、汪黎明、王淑芳;
20、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个月,1人:张霞;
21、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1人:孙俊;
22、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8人:朱虞夫、范舜辉、胡林坡、熊红伟、宫宝美、洛桑丹增(藏/千果寺高僧)、刘湘菊、张素华、周世峰、付文花、张茂元、封金华、班阔吉(藏)、李东哲(朝鲜族)、朴顺南(朝鲜族)、田先桂、汤道芳、谭凤江、陈开奇、热杂提﹒热斯汗(哈萨克)、任胜林、孟庆素、翟永池、马纳普汗(哈萨克)、文英、李文德、胡占亭、彭宇华;
23、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4人:刘萍、魏忠平、董如彬、洪永忠;
24、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人:冀中星、贡觉群培(藏)、蒲裕栋、洛洛(藏)、杨茂东(化名郭飞雄)、肖蕴玲、格西次旺朗杰(藏)、扎西普旺(藏)、高荣东、王静哲、高一川、关振林、格西丹增巴桑(藏)、杨锦贞、崔德(藏)、王淑蓉、杨宏、蒋雅晖;努尔哈因﹒木哈麦提沙尔(哈萨克);
25、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 个月,1人:田长青;
26、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人:魏安平、黄成、孙忠明、李纪凤、吴向洋;
27、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1人:王健民;
28、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2人:刘家财、多丹(藏)、丹增让卓(藏)、唐荆陵、马德、隋双胜、朱亚先、吴海波、赵凤然、高永伟、叶明、徐世平、许继文、詹世昌、刘国霞、黄文勋、孙峰、吴芳、阿贾贾(藏)、戴学林、赵春侠、李媛、黄潜、杨兆存、王路路、更敦扎巴(藏)、李薇、颜韶燕、革命(哈萨克)、叶尔波里(哈萨克)、张君、李明哲;
29、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1人:王晶;
30、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1人:李翠芳、王默、谢文飞、纪斯尊、徐怀东、裴国动、胡秀祥、赵多扣、罗志淑、李海勤、纪思亮、刘永成、麻国平、康照富、李生金、程康明、陈启棠、王田、林丽芳、刘少明、刘敏杰;
31、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1人:汪山明;
32、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6人:贾灵敏、陈英华、赵伟良、张传付、徐志强、张荣平(化名张圣雨)、屈德飞、高建龙、赵丽荣、韩莹、徐红、徐学玲、陈纯洁、林美芳、王小群、史玉华、尹红、张世凤、万大久、周法、朱莲英、赵海、肖玉芝、钟仁权、康治强、郭玉番、贺凤、李洪文、刘国海、高汉成、唐国良、胡传菊、李玉凤、陈云飞、程亚杰、朱崇华、陈明燕、洛桑西热(藏)、沈滨、廖挺、周亚平、卢昱宇、陶席珍、方世凤、胡关霞、胡宝日、李艳和、周虹、买麦提明•买吐松(哈萨克)、李淑东、李梅花、彭正花、哈依尔别克•色拉巴依(哈萨克)、王玉杨、高文淑、郑喜林;
33、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1人:沈治和;
34、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3人:张彩连、李洪升、余建凤;
35、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8人:王民兵、贾太青、党存平、白鹤、文玲、杨福静、鲁兵团、徐权、段金孝、李方洪、吴银洪、王晓莺、潘慧芬、张巧兰、蒲现芳、孙永芝、文戍林、宋桂香(丹东市)、张小玉、吴刚、郑景贤、林秀丽、时育红、尹旭安、王松艳、陈素侠、陈星光、杨昌琴;
36、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人:吴志岐、司德利;
37、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3人:孙舒佳、汤道玲、曹雪章;
38、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2人:赵刘枝、林祖恋;
39、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8人:珠洛(藏)、张选华、程建国、徐凤娥、任琳、齐向阳、罗国龙、梁志群、魏振群、李彦才、石丽华、李九江、王美娟、王桃梅、程相奎、洛桑(藏)、江白嘉措(藏)、阿扎(藏)、张水莲、郭碧珍、王秀珍、何爱云、陈凤、赵月花、蒋欣波、邹稳玉、胡卫荣、雷凤梅、白塔布那(蒙)、佟连柱(蒙)、徐广东、刘金果、蔡加粦、庄松坤、李楚卢、陈素转、马慧超、时锦燕、刘林、王恩平、郑兰、刘燕、王淑英、杨贵媚、周建华、姜彦、王芳、姜涛、丁旭芳、徐长虹、郑自祥、陈金秀、王邦基、齐玉甫、刘希永、孙艳环、李兰强、朱家琪、张兰英;
40、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1人:刘清阳;
41、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2人:玉苏普•乌散(哈萨克)、叶力江•卧热阿泽拜(哈萨克);
42、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8人:苏玉香、周燕琼、李仁奎、周粉香、贡桑(藏)、班丹仁曾(藏)、察桑(藏)、绕旦(藏)、旺贡(藏)、马跃群、黄春花、李国志(又名仰华)、孙恩伟、韦朝芝、沈爱斌、沈立秀、陈昌英、秦尉、孙德坤;
43、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1人:单利华;
44、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2人:张继红、肖春红、张炳钗、丁美芳、王江峰、詹丽华、王志辉、海文明(蒙古)、黄世科(回)、孙晓龙、江天勇、齐晓友;
45、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下,10人:钱祥梅、胡金彦、孙根连、赵振甲、付胜强、费济生(满族)、叶卫东、陈晨、林生亮、沈国明;
46、判刑不详,刑至日期不详,服刑监狱不详,服刑状况及健康程度等不详的,16人:阿可拜尔•伊明(维吾尔)、穆塔力浦•伊明(维吾尔)、阿提开姆•茹孜(维吾尔)、扎西顿珠(藏)、扎西杰(藏)、项逢选、苏东亮、纳杂尔•叶尔江(哈萨克)、哈纳提别克•萨布尔别克(哈萨克)、阿尔恒•巴杂尔别克(哈萨克)、乌木别提•卡斯木(哈萨克)、哈伊拉提别克•木合塔尔汗(哈萨克)、沙部旦•沙伊合(哈萨克)、耶尔肯别克•达列力(哈萨克)、肯杰别克•达列力(哈萨克)、玛乌提•么斯尔汗(哈萨克);
47、 被关押但未审判或未终审或监视居住,45人:秦永敏、李小玲、林明杰、王全璋、张昆、陈兵、符海陆、罗誉富、张隽勇、黄晓敏、严兴声、史庭福、彭峰、明经国、董广平、潘斌、戈觉平、邓洪成、肖兵、王军、沈力、李南海、丁岩、王威、东凌鹏、王建华、宋立前、黄安阳、李江鹏、董奇、子肃、高智晟、刘飞跃、黄琦、刘鹏飞、徐琳、李昱函、李学惠、刁继军、丁灵杰、邵重国、甄江华、袁兵、陈剑雄;
48、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强迫失踪,27人:刘金英、谷天金、胡德花、胡富强、张树栋、沈德利;广东广州张广红(网名“拈花时评”)、黎学文、詹惠中(网名校长);佛山罗建华、杨连焕、陈女、潘玉燕、杨燕冰、梁丽霞、霍笑、周柳珍;湖北罗兰青;江苏南通刘德明;河北律师武全;贵州桐梓县李明书;上海浦东新区丁德元、金山区彭妙林、长宁区吴玉芬;人权律师余文生。
这些政治犯正在为所有中国人受难、他们的名字是一座座丰碑、他们的抗争展现出不屈的灵魂、他们的勇气是这个国家的骄傲、他们的付出激励着更多的人。
中国曹顺利人权团队在上海的部分人权捍卫者不惧打压,冒着坐牢的风险勇敢地走上街头为政治犯呼吁:“让我们一起为政治犯呼吁、天天为政治犯呼吁、在所有的地方为政治犯呼吁、让中国大地上没有政治犯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附:70年前,中国共产党向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呼吁:“立即释放全国政治犯!严惩虐待犯人、毒杀犯人的凶手!未获释放的政治犯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为。——《新华日报》194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