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星期四

洛阳圈地案,农民杜志昌一审告倒洛龙区国土资源局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4日,本网获悉:20171229日,洛阳市西河南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向洛龙区龙门镇杜村3组杜志昌送达了(2017)0303行初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920日作出的洛龙国土责交[2017]09-20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负担。

2017920日,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洛龙国土责交[2017]09-20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限杜志昌3日内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被批准征收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杜志昌本人承担。

杜志昌收到该《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后,担心自己承包的土地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被强制执行交出土地,一筹莫展,向倪文华咨询并寻求帮助。倪文华帮杜志昌写了行政起诉状。杜志昌委托其儿子杜向峰代理。此后,倪文华对杜志昌及其儿子进行了辅导,并帮杜志昌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书写《质证意见书》和《辩论意见书》,还提醒杜志昌父子在庭审中各阶段应注意的问题。经庭审调查、辩论,老农民杜志昌居然告倒了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这说明行政诉讼并不神秘,虽然民告官的土地案件令许多人望而却步,但只要切入点找准,经辅导后农民自己就能告倒行政机关,打赢圈地案。

杜志昌的起诉诉指出,2017920日,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洛龙国土责交[2017]09-20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该《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称“杜志昌使用的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杜村集体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9]285号批复)批复批准征收”;又称“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限社志昌3日内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被批准征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杜志昌承担”。杜志昌认为:1、批准征收并不等于办理了征收手续;2、被告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于:首先,被告没有明确指出原告杜志昌违反哪条哪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其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杜志昌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再次,该《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但被告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等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被告无权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最后,被告限杜志昌3日内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被批准征收的建筑物,于法无据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已被批准征收的建筑物”。综上,被告作出的[2017]09-20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庭审中,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杜志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其存在不配合征收拆迁,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阻碍了郑西高铁洛阳龙门站地区城市建设的实施。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据实作出《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可笑的是,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自己违法浑然不觉,却指责杜志昌“存在不配合征收拆迁,拒不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法庭调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但责令交出土地应当具备两个前提,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本案中,洛阳南站地区三期开发建设项目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涉及公共利益,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有义务给付原告公平合理补偿的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杜志昌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行为的内容,亦未证实征收主体已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下,直接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被批准征收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出土地,显系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其做出的[2017]09-20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应予撤销。于是,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杜志昌民告官的获胜,意味不用交出土地,鼓励了更多的农民走司法维权之路。同时,也必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