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月19日,本网获悉:昨天(1月18日),本网一直关注的伤残军人陈风强被城管违法强拆5层房屋,继公安人员杨虹严重影响采光权的违法建筑尚在诉讼中,西面又有黄良文抓紧违法建筑,陈风强的大哥陈凤荣和二哥陈凤明阻止,到现场的城管还为违法建筑行为保驾护航。据悉,黄良文的违法建筑因为影响通风、采光权,目前正在诉讼中,金湾区法院也已经发出2018年2月2日的开庭传票。
伤残军人陈风强和两个哥哥陈凤荣、陈凤明,是通过投资政府地股获得金海岸华阳路的土地,并于2004年依照珠海市“临街不低于8层”的整体规划,建造了509号楼房,共计8层半。2006年4月19日,珠海市金湾区城管以该楼房违法为由,强行拆除了5层半。因为陈氏兄弟一直在控告,金湾区城管又于2015年12月违法拆除了509号楼的楼梯。陈氏兄弟的楼房根本不是城管所称的违法建筑,且已经法院判定,但政府一直拒绝赔偿。
到2017年6月初,珠海市公安局干部杨虹安排施工队到陈氏兄弟的楼房南面2米处,开始搭建围墙,然而大型机械进入,进行钻孔打桩,准备建楼房,因为该建筑严重影响自己房屋的采光和通风权,陈氏兄弟制止,要求杨虹出示用地与建房的审批手续,杨虹的黄琪耀只能拿出2012年的用地批准书,根本拿不出建房手续,按照法律规定,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连续两年没有建设项目,用地将由国家无偿收回,也就是黄琪耀根本不具有开工建设的合法手续。因杨虹的违法建筑涉及到珠海市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的违法行政,故陈氏兄弟将相关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金湾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进行了审理,至今没有作出判决,而杨虹依仗着自己在公安局的人脉,无所顾忌地继续着上千万的违法建筑行为,审理该案的法院根本不予阻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公安干部杨虹位于自己房屋正南面2米处的违法建筑正如火如荼之际,西边的黄良文又开始了违法建筑,而该违法建筑行为已于2018年1月2日诉之金湾区法院。据了解,黄良文建筑的违法与杨虹如出一辙,均属于超过两年没有建设国家应该无偿收回土地的情形,而且黄良文建筑的地基放线还超过了无效批文的范围。
今天上午,作为509号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陈凤明到金湾区法院,提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先予执行申请,但金湾区法院提出要预交100万保证金,才能够责令黄良文停止违法建筑的施工。正在老家的伤残军人陈风强接到二哥陈凤明的电话后,兄弟商量决定以509号楼房作为担保。
对公权力如此乱作为与不作为,伤残军人陈风强气氛地说:我们按照政府市政规划建造房屋,却接二连三被强拆,维权还屡屡遭到拘留判刑,而有背景的公然违法建筑受行政与司法的袒护,这珠海的公权力究竟是个什么鬼?
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凤明,男,1957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5705181111。住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华阳路509号,系(2018)粤0404民初12号排除妨碍一案原告。
(2018)粤0404民初12号排除妨碍一案被告:黄良文,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黄绿背村居民小组,联糸电话:18926926608。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1、根据珠海市规划局珠规(金)函(2009)507号、珠海市规划局金湾分局珠规金业函(2009)99号复函、珠海市人民政府珠府行复(200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2017年11月18日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均认定:原被告双方的釆光巷间距离为2.58米。
2、如今被告所盖的房屋基础与原告的墙距仅有2.18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自始至终对2.58米的釆光间距,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应视被告认可。
4、被告的规划设计施工图(深长度为11.5米、宽度为5.77米,而实际上,被告没有按规定放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而私自违法施工,现原、被告的巷距只有2.18米,侵占公共采光空间0.4米,现被告违建房屋深度为:12.5米,超1米,现宽度为:6.1米,宽度超0.33米,仅一层超建11.7平方米。
5、被告放了建设工程定位测,并没有做建设工程验线,所以不合法。
6、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全部证件是2009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明确规定:有效期为2年(即2011年证件失效)用地手续已过期,应视为无效证件。在没有办新的证件均为违法建筑。
以上是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的事实和理,请法院依法裁定。
申请人:陈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