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8年2月3日)作为隋牧青律师的代理人参加了广东省司法厅拟对隋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听证会持续了五个小时,至下午14时许结束。
广东司法厅拟处罚隋牧青的“违法事实”包括两项:
一是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辩护丁家喜、李蔚聚众扰公共场所秩序案中,扰乱法庭秩序,被法院罚款1000元;
二是在辩护陈云飞案期间在四川新津县看守所会见时对当事人拍照并将当事人传递的8张材料带出看守所,看守所民警对其制止时不配合,被新津县公安局兴义派出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我与杨学林律师作为代理人,一致认为隋牧青律师在看守所会见过程中对称受到酷刑的当事人拍照及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完全是正当的取证和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合法行为。看守所制止律师拍照和传递材料,侵害了律师执业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给律师维权,而不是处罚律师。
至于隋牧青律师在海淀法院法庭上的行为,是隋牧青律师在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隋牧青辩护的当事人丁家喜及同案被告人李蔚、同案辩护人常玮平证实了法庭侵害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以及隋牧青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的情况。
其中,丁家喜出席听证会作证称,隋牧青在庭审中不存在海淀法院司法建议书提到的多个违法行为,认可隋律师退庭控告是在维护其合法权益。遗憾的是,除了海淀法院的的司法建议书列举了隋牧青的种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及法院对隋牧青律师罚款1000元,调查机关未提供庭审笔录及庭审录音录像等必要证据,以证明拟对隋牧青律师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违法事实存在。
辩护律师在一个不讲理的法庭上,该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是一个大问题!
一个律师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就算对法庭秩序有所影响,就算是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庭给予罚款的处罚,这比对犯罪轻微多了吧?恶性小多了吧?就算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都不用开除公职,砸毁当事人饭碗呢!对律师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仅仅是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何须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将律师饭碗砸掉呢?什么仇什么怨啊???
周泽于20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