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0日星期六

刘正清律师:黄琦案情况通报


隋牧青律师因被司法行政拟吊照的影响,于2018127日下午给我来电要我接手办理此案。我因近期心力憔悴,称想休息一段时间。后黄琦妈来电称是隋律及四川朋友的极力推荐,希望我代理此案。我告我很忙,没时间代理此案。第二天黄妈又来电告此案已起诉到法院了,黄在看守所的身体状况她一点也不知道,很着急!希望我尽快来成都见黄琦一面。我则要她到附近找一位律师。第三天(2018130日)上午黄妈又来电催我到成都见黄琦。我因201827日上午揭阳一信仰案要开庭,便答:7号晚上飞成都。订好机票后,揭阳法院突然来电告改期开庭。我便将机票改签为3号下午飞成都。

201825日清晨5:30随黄妈等人租车从成都至绵阳看守所会见黄琦。告知黄琦隋律拟吊照由我接替之事后,黄除向隋致歉、致谢外,还向关心他的朋友致谢!黄告:其身体状况还是如以前一样俘肿,只是没以前那么厉害了,最近2个月其身体检查:肾功肌酐指数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为:257187180。入看守所至今只拿到了家里送的钱800元,还有14000元警方扣着没给他,母亲送的两床新被子,只收到了一床。

下午到绵阳中院拟复制黄琦案卷材料。向经办法官周立青递交法律手续并要求阅卷。因我的钢笔丢了,周非常“客气”地送我一支笔,并称此案是国家机密案要签保密协议。我说没问题。周又说他们通过检察院复制后再将光碟给我。我说我不一定要光碟,我可以拍照,我晚上还要飞广州。周说你事先又没预约,不是你说要复制就马上给你复制,并约第二天下午13:30来复制。心里暗忖:拍照与给光碟不都一样吗?何况拍照即走人于他们不更省事吗?凭我多年的经验,其中必有蹊跷!为了不影响明天能顺利拿到光碟及破解该蹊跷,我隐着性子不与周理论!

第二天(26日)上午再去绵看会见黄琦,下午准时(13:30)到周办公室。周要我签保密协议,我即签。后,周将案卷材料搬到茶几上让我看(一边等光碟)。黄琦妈也和我坐在茶几边。周法官明明看到黄妈坐在我旁边,也不提醒要她走开。我出于对党国的无限忠诚和保守国家秘密的高度政治敏感,同时也是出于自保,怕早已准备好的摄像头逮过正着!我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黄妈已85岁了,非法律专业人士),即要黄妈坐到别处!

为了破解这个蹊跷(只给光碟不让拍照),我便将光碟放在事先准备好的电脑进行核对,发现光碟中有一卷标明为“起诉意见书(一审公诉案件)”,心想“起诉意见书”是应入法律文书卷,怎么会单独成一卷呢?这样就更加引起了我的警觉——便对案卷中的每一卷进行核对。当核对到光碟标明“第6卷”时发现与之对应的纸质证据卷(封面标明“证据卷六”)不一致。我便问周法官:这是怎么回事?周告:此卷是国家绝密卷,律师只能看,不能复制,也不能摘抄,要我找四川保密局。此类案子我已办多了,我是不会按其预设的节奏跳舞的!!于是我就平静地说:“你给我的光碟能不能任意删除其中的内容?”。周答:“该光碟是不能删除里面的内容。”,我说:“这样就好,不要说是我自己删了,到时说不清。”,接着仍平静地说:“此案不让律师复制全部案卷材料,肯定是要搞到最高院的,我不会跟你争吵!既然签了保密协议,难道还有绝密、机密之分吗?况且封面上盖的印戳也是机密。”说完甩手就离开了周的办公室。

特别说明:

1、我签的“保密协议”(而不是单方的承诺书)顾名思义,应该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但周只让我签了一份即拿走了。因我无意于要将案卷材料向外泄露,故无论其条款如何的严苛,我都能接受,同时也是对公权利的信用,所以该协议我没细看,也未索要一份。

2、光碟中的每一页都刻有“刘正清14401200110810581”的水印。在此要特别预先声明:提供方亦有存底,若外界出现此类字样的资料,我会配合有关当局的调查,但我处不是唯一的源头!!特预先提醒当局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光碟“遗漏”的又不让律师复制的那卷材料,我不会按周法官预设的节奏去找四川保密局,况且保密重地在何处我既找不着,出于自保我也不会去打听!!!我会通过司法行政、律协维权机构,乃至最高院寻求救济!鉴于此信息四川当局定会收集到,为此,特借此形式向四川当局告知!

最近,因年关了,很忙。未能及时通报,特向关心黄琦的亲友致歉!!
     
黄琦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8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