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4日星期六

李蔚:我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3月24日)——杭州方面想要不了了之?



2018324日,我被杭州警察非法打伤已经过去21天了,杭州方面还没有处理涉事警察,杭州方面负有相应职权的部门也没有与我联系。

201833日,我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独自一人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入住当地酒店。在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杭州警察非法破门进入我入住的房间,将我打伤。

我的感觉是:他们想拖,让这个事件不了了之。

也许他们认为这个事件不够恶劣,社会关注度还不够,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还不够大。

一、事件背景及过程

本人李蔚(手机号13269350956),北京居民,曾经被判刑入狱。由于近些年参加一些公民活动,特别是因参加被人称为“新公民运动”的活动后,被北京警方认定为“重点人”。

北京三月份“两会”,为配合北京公安维稳,本人自行于201833日到达杭州旅游,一个人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这是一个标准间。我打开空调热风,洗澡、洗衣。

当晚23时,我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喝茶”。(实际上“核查”,我当时误以为是当地国保找来“喝茶”。)开门后,我到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我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实际上,我后来了解和在派出所看到,有前科记录的,都被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要手机密码打开手机并连接到警察的设备上采集手机内资料信息、做笔录。据说,这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

我当时很诧异:一方面,我的指纹在公安系统中有;另一方面,怀疑这个要我去派出所的规定是否真的存在,因为这种规定是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的,由此导致我怀疑来人是否是绑匪,而不是真的警方人员。

我问这两名辅警:“我是否违法犯罪?”

辅警答:“没有。只是我们这里的规定,要去派出所核查。”

我:“那么,请拿传唤证来。”

随后,我关门。

半分钟后,又响起敲门声,仍自称警察。我要求他们出示传唤证,回答没有,但必须跟他们走。

我告诉他们,我是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从北京来外出旅游的。

正在交流过程中,门突然被踹开。我当时正站在在门边,向后躲。一下子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这是事后确认的),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还边怒骂,意思是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由于殴打猛烈,我当时已经大、小便失禁。

朱云峰同时还指挥其他人打我。

当我被按到在里侧床上时,仍不停地拿警棍殴打我头部、背部、腰部和手臂。后来,朱云峰指令:“给他戴上背铐!”

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其间朱云峰连续不断地用警棍击打我的头部、肩部等部位,还有人拿棍子捅我的背部(后来发现我的保暖内衣背部出现两个洞),同时也有其他人打我的四肢、背部和腰部。

我被戴上背铐,他们将我拖出房间。朱云峰命令一个人:“带上他的手机!”

在门口时,我请求穿上鞋子和加一件衣服。于是朱云峰又将我打倒在地,手脚并用。 
停下来后,将我推下楼,塞进警车,带到九堡派出所。

到派出所大院内,我被从警车上推下,来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事后了解到)门口,朱云峰又喝令我:“蹲下!”

我回答:“我不会蹲下的。我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朱云峰上来又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按倒在地。我说:“地上凉。”这才允许我坐在院子的水泥地上。

朱云峰站在我右侧,也是执法办案区大门右侧,对我说话,意思是在这里老实点。院里站了十几个警察和辅警,围成一个圈,坐在地上的我是这个圈上的一个点。

我对朱云峰及周围的警察和辅警说:“你们执行公务,不管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有轻微违法,我都可以包容,”转向朱云峰,“但是你打我,并且下手如此狠毒,这就是私仇!你敢亮出你的警号吗?!”

朱云峰当时将执法仪挡住警号的部分数字,不敢露出全部警号,但是我牢牢地记住了露出的部分警号“0151”及他的相貌特征。
过了一会儿,朱云峰将我带进执法办案区,将我推到墙边,面冲墙,搜身之后,送进检查室,交给那里的辅警后离开。

以上整个过程,我没有反抗甚至谩骂。

在检查室,我被要求解下腰带、掏出随身所有物品,辅警将这些物品放入一个袋子中,然后放进一个类似超市存物品的自动柜中,出来一个条码交给我自行保存。

然后,辅警要给我提取唾液(DNA)和采集指纹,被我拒绝。辅警又要我打开他们从宾馆房间床头桌上放着的手机,要我说出密码。同样我也拒绝,说“这涉及我的隐私。”辅警随后打了一个电话,对对方说:“这个人很拽!什么都不做。”对方好像说,先等等吧。

这时,我感觉右脸有点湿润和疼。

过了一会儿,一名自称是值班沈副所长/指导员的警察下来,我立即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情况。过了一会儿,自称莫副所长的人下来,问了问我的情况,我也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过程后,他又走了。又过了一会儿,他们发还我东西,把我带出了执法办案区,然后就没人管我了。

二、杭州警方对警察打伤我事件的处理态度——冷淡甚至回避

()在网友声援下警察不得不带我去医院

我自行走到派出所办事大厅,坐在沙发上等待。这时,我这才发现左脚流血,用手机摄像功能查看自己右脸伤情,发现有损伤。

过了一会儿,一个穿着便衣、满嘴口臭的50多岁男人坐到我身边,说要和我聊聊。

我问他:“您是什么身份?”

50多岁便衣男:“我是人民调解员。”

我非常清楚这种人民调解员是怎么回事,所以告诉他:“您不适合和我谈。”

他赖着不走,满嘴的口臭熏得我够呛。我只得挪到大厅的另一侧椅子上,开始对外发消息。由于当时手里的手机装的是专门用来上网的卡,无法接打电话。接打电话的手机当时在宾馆的旅行包中。

等到第二天凌晨1点多钟,有朋友在网上问我:“你是离开派出所了吗?”

我回答:“没有。还在派出所。”

网友愤怒了:“他们骗我们说,你已经离开了!”

直到342点多,派出所才安排警察开车,带我到宾馆穿衣然后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我分析,如果没有网络上朋友的转发,打电话到派出所询问,他们很可能不会管我了。

在去杭州市下沙邵逸夫医院的途中,我就遭警察殴打一事打了110报警。时间是34日凌晨2:22分,接警员代号0278(女)。
注:本人手机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大约2分钟。本人手机号码13269350956

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医生告诉我:“头部CT显示没有出血,内脏没有发现破损。但是,几小时或几天后,也许会发现。如果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立即来医院。脚趾的破损保守治疗吧,争取保住脚趾甲。”

直到34日凌晨430分左右,才回到宾馆。脱下衣服,才发现曾大便失禁。

()杭州警方拒不出具受案回执并以我涉嫌违法恐吓

1.九堡派出所警察调查警察打人事件但拒绝出具受案回执

201834日上午9:07分,我接到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察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我就本人报警遭警察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上午10时,我聘请的纪中久律师开车到达宾馆,我下楼。此时,我和纪中久律师看到一辆派出所的车辆来到宾馆,进去几个警察,看样子是调查监控的。10时许,我和代理律师纪中久到派出所,索要报案回执,包括向王晶副所长索要,被拒绝。接着,一名辅警要给我做询问笔录,被我以其没有执法权为由拒绝,同时要求正式警察来做笔录。随后,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本人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本人做了询问笔录。并要本人在一张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但拒绝给我该告知书,也不允许我拍照。

做完笔录后,我和纪中久律师仍向警方索要受案回执和医疗记录。中午,不得不暂时离开派出所,在附近吃饭。

2.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护短并参与恐吓我

在吃饭途中,多次拨打警务督察12389,但是无声。拨打110后,告知我已经转江干分局处理,要我拨打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值班电话。

34日(周日)13:27分,我拨打江干区分局值班电话(0571-87283300),值班警察说:“宾馆是公共场所”(意思是宾馆房间也是公共场所),并且说我拒绝配合核查要以“阻碍执行职务”处理我。他了解情况后,他表示联系派出所处理。并给了我江干区分局督察电话0571-87283225,并告知我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拨打。他说,我反映的情况警民系统有,应该三个工作日给我答复。他说“警察滥用职权根本不可能。”他还说,警察盘查是合法的。但他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这个谈话我有录音为证。

《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四种盘问、检查情形,对我这种情况不是该法授权的: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3.以关押审讯恐吓

吃完午饭后,我和律师一起回到派出所,要求见所长。他们一直推说,联系了,要我们等等。

直到下午3时,我要纪中久律师离开,帮我做一些信息公开和控告材料。我一个人在派出所等。在律师离开不久,34日下午15时许,我被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叫到执法办案区,收缴手机和随身所有物品,并要求对我采集指纹、提取DNA和告知他们我的手机密码,我拒绝。当班的辅警又打了一个电话说:“这个人很拽,这也不做,那也不做。”那头告诉他,等等。随即,我被关进笼子间。

其后,自称彭埠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两次对我进行了审讯。彭埠派出所这名警察问我,做不做指纹?

我回答他:“在决定把我送拘留所或看守所时,我一定会配合做的。”他笑笑,作罢。

当我被要求坐在审讯椅上时,我问彭埠派出所的这名警察:“我现在是什么身份?”

他回答:“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

其中,谈到了我向如何解决被打事件。我回答:“这里不是谈这个的地方,我现在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处理完后,在外面我们再谈如何解决我被警察打伤事件。”

被再次关押约9个小时后,342315分,王晶副所长进来,将我带出执法办案区,并说:“经调查,你没有违法之处。”

随后,带到执法办案区门口左侧平房内一件会议室,王副所长、一名分管法制的副所长、莫副所长/指导员等和我谈话,口头表示道歉,并表示一定会公正不包庇地处理涉事警察,并询问了我有什么要求,随后派车将我送回宾馆。

杭州警方可能辩称,对我审讯只是调查的过程,并非审讯。实际上,34日上午,我已经配合做了笔录。警察出警,也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宾馆还有监控。我是否违法,非常清楚。

我认为,对我关押审讯,就是对我进行恐吓。不过,我懂法,做得有理有节,加上我经历丰富,不怕恐吓而已。

()杭州警方开始冷淡处理,似乎我被打伤事件不存在

1.事发两天后九堡派出所直接上级督查居然说不知道

201835日星期一下午15时许,我和纪中久律师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自称是江干区分局督察大队长王德安(音)接待了我们。

他听说我被警察打伤后,表示很震惊,说才知道,表示要调查严肃处理,并且告诉了我他的办公室电话(0571-87283225),说随时可以找他。不过,我以后多日上百次拨打该号码,始终无人接听。

2018313日上午1040分,我赶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在传达室要求见督查。他们联系后不久即下来两名辅警(周张磊(男)、王红梅(女)),告诉我,王大队这两天都在外调研,他们会记录下我的来访情况,告诉王大队。

2018312日下午16时许,我赶到九堡派出所见了章群所长,他表示需要等待上级处理。我请他联系王德安督查大队长,他答应了。

2018313日中午,我还发短信给章群所长,请他联系王德安督查大队长,他回复:“好的”。  
直至2018323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王德安大队长及九堡派出所上级部门,没有任何人给我打过电话或找过我。

2.九堡派出所对我被他们警察打伤事件转为不关心

1)后续去医院治疗和拿诊断结果的费用都是我个人支付的

201838日,我被打伤第6天,脸上伤痕已经结痂,左脚因伤无法穿袜子和鞋。杭州刚下完雨,天气比较寒冷。

38日中午12:30左右,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敲我酒店房间的门,说章群所长(据说年龄比我还小几个月)来了,因要开会,请我下去。我光脚穿着拖鞋,下楼后与章群所长在室外聊了约10分钟。

章群所长告诉我,前3次带我去医院的夏警察家里有事,下午不能来送我去医院了,请我自己打车去。

我说:“其他人也可以啊。”

章所长:“其他人有其它的任务,无法安排。”

我:“这里比较偏僻,门口很难打到车。我这个状态也不方便,另外,我这里钱也比较紧张了,如果有检查和治疗费,还是你们出比较好。”

章群所长从口袋中拿出100元给我。我感觉这是打发要饭的呢,拒绝了,但是口头仍是客气地说:“您个人的钱我就不收了,我也不缺这100元钱。”

其间,我要求朱云峰书面道歉时,章所长毫不犹豫地回复说:“你说了不算!”

之后,再也没有派出所的人送我去医院了。当天,我自己走出门,光着脚穿着凉拖鞋,走出400米,花了大约半个小时才打到车到医院。

2)在杭州耽误了11天的住宿费用也是由我个人承担

由于被打伤,在杭州没有任何旅游耽误了11天的住宿费用也是由我个人支付的。

回想33日我被打伤当天夜晚,如果没有网友的声援,九堡派出所很可能甚至都不会送我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三、伤情状况

201838日,杭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出具的相关诊断记录:

()医疗诊断证明书
诊断:
右枕部皮下血肿
多处软组织挫伤
治疗意见:
患者2018.03.04因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我院CT提示右枕顶部皮下血肿,2018.03.08我院CT复查提示:右侧枕部头皮血肿,比较2018--3-04片,吸收好转。颅脑CT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特此证明,建议休息三天。不适随诊。 
()门诊病历单

2018-3-4 2:45:24
【现病史】
3小时余前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伴头痛,腰痛,无呕吐,无胸闷气急,无晕厥等。
【体检】
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皮肤可见多处挫伤,左足血痂,无活动出血。

()我个人对伤情现状描述

头部仍感觉轻微头晕,但医生无法判断,说可能休息一段时间会好。
面部右侧结痂处已经自然脱落,但颜色仍较深。
腰部活动仍受限。
左脚无名趾甲已脱落,伤口愈合。

35日上午,在经历了两天折腾之后,才发现自己保暖卫衣脊柱对应部位有两个洞,明显是警棍捅破。身体后背、腰部、肩部、手臂上端多处青紫或颜色泛红。

四、与警察打伤我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 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我被杭州警察打伤后,国内网友曾在自媒体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多次报道。我认为,杭州警察打伤我的事件符合本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
  
十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会就被杭州警察非法打伤一事维权到底,请大家多给予支持!

李蔚
2018324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