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日,我,北京居民李蔚(手机号13269350956)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独自一人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入住当地酒店。在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杭州警察非法破门进入我入住的房间,大约5、6个人用警棍、拳脚连续不停地殴打我约3分钟,导致我头、脸、腰、脚、后背、四肢等多处受伤,当场大便失禁!后被背铐带到派出所。
到目前为止,杭州方面无任何部门与我联系处理我被打一事。
为此,我于2018年3月27日向杭州市公安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附后)。
同时,我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下:
本人自2018年3月4日凌晨2时许及当月若干天,多次拨打110报警、投诉及询问处置情况,现请公开:
1.2018年3月,本人李蔚用手机号13269350956在杭州拨打当地110记录情况;
2.以上拨打110记录相应的处置情况;
3.接受各处置指令的责任单位、部门及人员姓名;
4.处置回馈结果。
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下:
本人自2018年3月4日凌晨2时许及当月若干天,多次拨打110报警、投诉及询问处置情况,3月5日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督查大队向王大队长当面投诉于3月3日23时许被警察殴打等情况,3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控告书和法医鉴定申请,现请公开:
1. 李蔚被警察殴打并致伤一事由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处理?责任人是谁?
2. 对于控告的处理结果?
3. 对于本人法医鉴定申请的回复?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蔚,男,46岁,无工作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电话:13269350956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景芳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局长。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江公公开(2018)第4号告知)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单位警员及辅警于2018年3月3日午夜进入杭州括苍精品酒店查验申请人李蔚身份证的具体原因;要求带申请人李蔚回派出所提取指纹、做笔录等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参与上述活动的警员和辅警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的相关影像记录和括苍精品酒店的相关监控录像。
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3日,申请人李蔚独自一人到杭州旅游,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当晚23时,李蔚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核查”。李蔚开门后,见到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李蔚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
在李蔚要求对方出示传唤证,对方说“没有”后,李蔚关门。大约3分钟后,房门突然被踹开,一下子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这是事后确认的),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还边怒骂,意思是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朱云峰同时还指挥其他人打李蔚。由于殴打猛烈,李蔚当时已经大、小便失禁。殴打持续大约3分钟。随后李蔚被戴上背铐带到九堡派出所派出所。
在九堡派出所,李蔚被要求采集指纹、唾液(DNA)和打开手机密码做数据资料提取。
2018年3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申请公开内容如下:
1.2018年3月3日23时许在杭州市客运中心附近的括苍精品酒店闯入该酒店8202房间的警察及辅警的信息,包括姓名、警号、工作履历、学历;(其中之一为朱云峰,警号 33015146)
2.上述警务活动直接指令人的姓名、职务、警号、工作履历、学历;
3.午夜进入酒店查验身份证的具体原因;
4.对李蔚进一步进行指纹验证、前科检查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5.公开酒店视频监控及上述警员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的影像监控。
201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江公公开(2018)第4号告知)称:
1. “第二至第四项申请属于问题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实际上,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口头告诉李蔚,他们进入酒店查验身份证,并带李蔚去派出所查验指纹、做笔录,以及需要提取DNA、对手机进行数据提取的依据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这一内部规定并没有公开,李蔚无法确认该规定是否真实存在,并且不知其具体内容。由于江干分局不公开相关信息,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关于第5项“公开酒店视频监控及上述警员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的影像监控”,被申请人称“我局不存在”。
2018年3月3日,李蔚在被警察殴打后,立即口头分别向九堡派出所沈副所长/指导员、莫副所长投诉,3小时后即向当地110报警,3月4日再次与当地110联系,并拨打了江干区分局值班电话。110口头答复指令被申请人江干区分局处理。3月5日,李蔚和律师当面向江干分局督查投诉,其后还有若干控告书寄出。由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应该已经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相关视频记录是重要的调查和取证内容。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江公公开(2018)第4号告知),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
附:
1.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江公公开(2018)第4号告知)复印件
2. 李蔚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副本
3. 李蔚在杭州当地通过自己的手机拨打110通话记录
4. 李蔚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李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