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广德县女子步修琴可谓不幸,2008年6月4日前原本有个幸福家庭,与其丈夫孙军已经生育一个女儿,且正怀孕等待第二个孩子的出生,可一起交通事故让她失去了丈夫,女儿失去了父亲,遗腹子出生从未见过父亲,婆婆失去了儿子,失去亲人的痛苦虽随着岁月流逝而平复,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判决执行更令她心生痛楚。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艰难困苦、找法院要求执行赔偿的困阻、法院执行判决的异常行为,这些让她感受到世道艰难,法治难以落实。
安徽省广德县步修琴的丈夫孙军在江苏省昆山市打工,2008年6月4日凌晨1时坐老板邓四林驾驶的摩托车后座上在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与普通货车相撞,孙军与驾驶摩托车的老板邓四林在事故中死亡,经昆山市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当事人邓四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08)昆民一初字第45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丧葬费13687元,2、死亡赔偿金32756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7500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交通费1000元,合计467252元,其中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已满8万元,由常熟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即387252元,由邓×长、许×林、龙×弟、邓×在继承或管理邓四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其中63%的赔偿责任,即243969元,由王××承担27%的赔偿责任,即104558元,扣除其已付的20000元尚应支付84558元。判决书判令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并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步修琴反映她与孙军母亲和她女儿做为原告仅收到17万赔偿,其中两家保险公司各支付8万、7万,加上其中王贤兵在起诉前于交警大队支付的20000元,其余的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步修琴认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稍有难度的就是驾驶员王××及邓四林的继承人和车辆挂靠公司,判决后没有拿出一分钱赔偿,车辆挂靠公司甚至没有到庭参与诉讼。
在执行时,步修琴曾对法院执行庭法官提出将保险公司赔偿给邓四林的保险金14万用于支付邓四林继承人应承担的对她们的赔偿,但仅支付了7万元,还剩7万元被法院支付给了邓四林的继承人,但是,邓四林的继承人按法院判决应承担的243969元扣除7万元,尚余17万3969元没有赔偿;王××尚未支付84558元 ,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对王××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为追讨赔偿执行判决,步修琴几乎每个月都与法院联系,要求执行判决,法院几乎每次都要求步修琴提供被执行人信息,要求她调查,为此,步修琴多次赴黄山市、六安市、庐江县调查,调查结果提供给法院,法院也是没结果。
步修琴称当年起诉时她正怀孕,法官称孩子尚未出生不能起诉,出生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今遗腹子已经9岁多,现有的生效判决书法院都不执行,她岂能再提起民事诉讼?!耗费精力和律师费诉讼费打官司,胜诉以后不能执行岂非一张白纸?!
步修琴丈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难以获得执行,其尚有可能涉及工伤赔偿,但是公权力尚未关进制度的笼子,缺乏制衡,法律能否获得真正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