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星期一

余律师案情况通报: 许艳起诉澎湃新闻


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艳、女、汉族、1982103日生,身份证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古盛路36号院2-312室。系余妻。电话: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39号(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1515/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2381515室),电话:021-624712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65981888955  邮政编码: 200040
法定代表人:王伟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认定被告的涉案报道严重失实、侮辱人格、致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2、以原告认可的方式公开在报道影响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3、赔偿原告差旅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81231435,被告的澎湃新闻网在《时事》栏目首页,以“一号专案”刊发了一篇《北京警方:一男子暴力袭警致两民警受伤,涉妨害公务罪被刑拘》的报道,报道记者:庄岸,责任编辑:陈雷柱。报道中附有一段48秒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来源:北京警方(00:48)
网址: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63877

报道内容如下:(附后)

此报道发出后,迅速引起各大网站的大量转发,用标题在360搜索,即能搜到约5600个结果。此报道的视频仅在腾讯网的播放量就高达9.5万次,在新浪视频的播放量也有8300多次,而其他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也都有大量的占击和播放量。查看评论,对原告几乎是一边倒的谴责和骂声,什么“在美国当场就乱枪打死了”, “希望严查!”,“这种作死的律师”,“这人也太狂了吧?关个几年”等等等等,可见,此报道对原告及家庭产生的影响之大。

然而此报道明显歪曲事实,视频有明显的颠倒和编辑,结论有明显的倾向性,具体如下:

一、法律常识告诉我们:警察执法,首先要出示执法证件,传唤要出示《传唤证》,但视频中始终没有看到,可见警察已经违法在先,作为公民,不配合这种违法的所谓传唤,是公民的权利体现,否则,生活在中国将没有任何安全感,谁都不会例外。而本案的执法,更应当严格要求执法警察。作为一个知名网站,作为将本案作为“一号专案”进行报道的记者和编辑,应该有一点儿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明白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下,警察执法更应该依法,而不是穿上警服,说的话就是法律,甚至自称是警察,说的话就是法律,是个警察就代表法律。相反,和任何普通公民一样,警察也会有违法的时候,本案即如此。

二、视频明显是由两个记录仪拍摄的,且是交替出现。时间点上,有时一个记录仪的视频突然跳过10几秒,有时从一个记录仪突然后退近7分钟切换到另一个,有时又从一个记录仪突然跳过近9分钟切换到另一个,有明显的拼接和编辑。这个所谓的过程显然不是连贯的,那些漏掉的视频拍摄了什么?原告被带上车后,有无对原告进行报复性殴打?是不是警察有违法行为?否则为什么警察不全面出示呢?之后又为什么不让原告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所以,存在这种合理怀疑的可能性极大,全部公开视频的结果可能完全颠倒视频给公众的印象。就比如一个人的正当防卫,如果掩盖加害人违法行为,那么正当防卫者就会被人为转化为凶手,黑白即刻被颠倒。

案发后一周左右,北京警方为什么将案件转移到外地?且至今不让律师会见?更加重了上述的合理怀疑。

作为专业记者和编辑,对视频里面的拼接和编辑,对一些连带的问题,显然是有意的忽视,甚至是故意掩盖。

三、本案原告以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视频报道的也是所谓妨害公务的过程,妨害的一方是原告,被妨害的一方是北京警方,那么作为报道记者,采访报道引述的完全来自于一方即北京警方,而没有对另一方即原告任何采访记述,你的客观公平性又在哪里?这难道不是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两个人理论,却只听到一个人的声音,谁会相信他说的话?

四、对原告的律师执业情况,被告仍然引述北京警方,而没有采访哪怕是当地司法局,更没有采访原告和律师事务所,被告已然成了北京警方的喉舌。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背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原则,完全引述对立双方中一方的说法和视频,没有对另一方的任何采访,完全变成了一方的喉舌,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对引述的说法和视频不加分析,故意歪曲了事实,造成原告在公众中极度恶劣的印象,侮辱了原告的人格,明显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名誉权,对原告及家庭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具状人:许艳
2018326

附:被告的报道及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