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4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向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闫麦秀出具了《生效证明》,称“我庭审理的上诉人间麦秀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治安管理处罚一案,已作出2017豫01行终883号行政判决,行政判决书已向当事人送达,于2018年3月31日生效,特此证明”。这意味郑州中院撤销该公安机关对闫麦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从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闫麦秀将据此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17年12日25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闫麦秀作出了郑公马(侦)行罚决字[2016]1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我单位民警接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政府信访办移交:2016年12月20日,违法嫌疑人闫麦秀(女,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身份证号10112196806291121)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中南海附近非法信访,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诚后,闫麦秀于2016年12月24日继续赴京非法信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闫麦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十日。闫麦秀不服该治安管理处罚,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闫麦秀称自己二次到北京是为了看病。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被告马寨公安分局出具了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人民政府制作的“关于闫麦秀赴京非访的情况证明”,主要内容是:“…三、闫麦秀于2016年12月20日赴京中南海地区非访被分流至马家楼接济服中心,经劝解无果拒绝同工作人员一起返郑,并于2016年12月24日再次赴中南海地区非访被分流至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驻京工作人员接出后交与我乡工作人员于2016年12月25日返郑”, 同时列举了自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12月24日,闫麦秀先后六次赴京非访的情况,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诫后,继续赴京非法信访,故得出闫麦秀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结论,并对其作出拘留10天的决定。
中原区法院认为,闫麦秀于2016年12月20日,12月24日分别两次去北京,两次在同一地方接受北京警方的身份检查后被带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后又被送到分流中心。对去北京的原由,原、被告说辞不一,原告说自己是去北京看病,但未提供任何就诊证明。中原区法院作出了(2017)豫0102行初50号行政判决:驳回闫麦秀的诉讼请求。
闫麦秀不服,向郑州中院上诉。郑州中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所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考察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定性是否准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准确适用了法律条款。本案被上诉人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上诉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但在引用责任条款时却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关于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条款和第二项关于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条款,导致其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责任条款不对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审查明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据此,郑州中院撤销了中原区法院判决、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闫麦秀行政处罚决定。
闫麦秀将申请国家赔偿,要求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